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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注册代办公司(海南澄迈县好吗)

当前,澄迈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队伍教育整顿活动已进入查纠整改环节。为落实中央、高检院、省院、县委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推进会等有关会议精神,全面找准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确保检察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扎实开展,我们坚持开门整顿注册海南省,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举报,现将澄迈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队伍教育整顿整治顽瘴痼疾相关举报内容、举报控告方式面向社会公布,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监督,并如实提供相关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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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诉举报原则


举报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问题,对利用举报公司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投诉举报具体内容


(一)贯彻落实“三个规定”不到位问题


整治内容:


1.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检察人员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避重就轻、选择性填报或凑数填报等情形的;


2.检察人员徇私、徇情或接受他人请托,违规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的;


3.检察人员违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甚至沆瀣一气、勾兑案件的;


4.本单位在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方面机制不健全,以及对2018年以来已查处案件倒查发现不如实填报不力,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的;


5.本单位对外宣传“三个规定”力度不够,社会认知度不高的。


(二)检察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问题


整治内容:


1.检察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的;


2.检察人员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3.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辖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


(三)检察人员违规参海南股借贷问题


整治内容:


1.检察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有偿担保的;


2.检察人员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证券的;


3.检察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与所办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代理律师存在违规借贷等不当经济来往的。


(四)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问题


整治内容:


1.办案过程中发现职务犯罪线索不及时向相关单位移送的;


2.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监督不力的;


3.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长期搁置、久拖不决的;


4.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漏罪、漏犯,不依法追捕追诉,未依法监督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


5.对依法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捕决定,或者对依法应当起诉的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导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6.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不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


7.对民事、行政案件申请监督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审查的;


8.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发出后,简单以行政机关回复作为判断其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据,不进行核实,导致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


9.对冤错案件中检察人员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


(五)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


整治内容:


1.对于看守所工作人员违法报请“减假暂”监督不力的;


2.对于看守所应当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假释而没有依法及时提请致罪犯在监管场所内死亡等严重后果监督不力的;


3.对于审判人员违法裁定减刑、假释或者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


4.对于公安机关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


5.对其它实体和程序违规违法获得“减假暂”监督不力的;


6.对于看守所工作人员、社区矫正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情形监督不力的。


7.检察人员直接参与违规违法“减假暂”或为违法行为提供方便、默认许可的;


8.检察人员应当发现违规违法“减假暂”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或者提出纠正意见后不予跟进监督的;


9.被假释海南、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脱管、漏管,应当监督而没有监督,或者发现后监督不力的。


(六)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问题


整治内容:


1.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违反《检察官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


2.充当司法掮客。检察机关原领导干部和检察官利用离任前的职务身份和影响,或澄迈县利用上下级检金江镇察院间工作关系、原任职检察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检察官与当事人及亲属、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


(七)法律监督中的司法不规范行为问题


整治内容:


1.就案办案、简单机械司法,不注重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引起涉检舆情、群体性事件,甚至极端事件的;


2.缺乏“法律职业共同体”意识,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或者对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不监督纠正的;


3.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时没有依法告知相关法律规定,释法说理不到位,违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适用或者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导致办理案件出现重大瑕疵的;


4.不正确运用“案-件比”评价指标,应退回补充侦查而不退回补充侦查,不正确运用“案-件比”评价指标,应退回补充侦查而不退回补充侦查,致使案件达不到起诉条件或者所指控的犯罪被法院全部或者部分否定的;


5.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落实不到位,7日内程序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敷衍应付的。


(八)检察官违反任职回避及禁止规定问题


整治内容:


1.检察官的配偶、父母、子女,担任其所任职人民检察院辖区内律澄迈县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


2.检察官的配偶、父母、子女,在其所任职人民检察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海南省


3.检察官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兼任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的职务,兼任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的职务,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的;


4.检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同时担任下列职务: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同一业务部门的检察员;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


(九)检察办案经费管理使用不规范问题


整治内容:


1.通过虚开发票、虚列开支、虚报费用等方式,虚报冒领办案经费,用于超标准接待、滥发补助以及其他违规开支的;


2.违规设立“小金库”,将涉案赃款、办案专项资金等存入非指定单位账户,并使用“小金库”款项用于其他支出的;


3.办案经费管理不规范,对报销事项、报销内容审核把关不严,存在超标准超范围开支办案经费现象的;


4.办案扣押款未及时上缴财政以及长时间未清缴入库的。


5.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不完善,落实不到位的;


6.食堂经费管理不规范的。


(十)办案过程中存在的办案瑕疵问题


整治内容:


1.案件已经办结,承办人未及时在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点击案件流程结束的;


2.未及时督促公安机关送回(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回执的;


3.应当报请核阅的案件未报请核阅的;


4.未及时上传《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好吗知书》等法律文书的;


5.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案卡数据填录不规范、错误填录的;


6.法律文书质量不高、语言文字表达不够准确,释法说理性不强的;


7.适用文书模版错误、引用法律条文不具体、不完整、错误的。


(十公司一)检察监督刚性不足、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善监督问题


整治内容:


1.监督理念滞后,监督意识淡薄,“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理念树的不牢;


2.政治敏锐性不强,办理重大敏感案件未严格执行“三同步”工作要求,不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因工作失职导致出现重大负代办面舆情、群体性事件等;


3.提出监督意见后,对被监督对象超过回复期限未回复的没有跟踪问效;


4.内部监督走形式,未严格遵守检察办案程序,审查把关不严格,导致带病批捕、起诉、滥发检察建议等问题;


5.外部监督重配合、轻监督,监督工作宽松软,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检代办察建议等检察监督文书,问题找不准,建议没有针对性;


6.监督缺乏主动性,对立案监督、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需要主动履职的监督工作被动应付;


7.缺乏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在监督过程中不注重沟通协调、不注重部门联动、不注重发挥社会力量;


8.监督能力不足,不注重学习领会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高检院工作要求,不善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导致案件出现质量问题。


三金江镇、投诉举报方式


1.澄迈县人民检察院举报方式


举报、控告电话:0898-67602010或12309(按语音提示操作)。


来信来访好吗地址: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金马大道澄迈县人民检察院12309接访大厅。


收件人:澄迈县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控告申诉条线。


邮政编码:571900。


受理时间:上午8:30-11:55,下午3:00-5:30。


2.指导组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67630653,67631851


(受理时间:每天8:00-20:00)


邮政邮箱:海南省澄迈县A002号邮政专用信箱


举报截止时间:2021年6月30日




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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