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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姓(名权行使应尊重公序良俗


能不能在父母姓氏之外给子女创设第三姓“北雁”、能不能用字母“C”给子女起名,这不仅与传统文化习俗相关,也牵涉到国家法律规范和姓名登记管理秩序。需要指出的是,孩子的姓名并非是完全由父母自己决定的私事儿。父母给孩子起好了姓名,同时还要向公安机关登记以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围绕称姓取名而产生的法律关系是一个涉及子女、父母与公权力部门的三角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瓷都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2014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上述两个条款做出了立法解释: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三才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免费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五格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时下正在制定的民法典延续了这一立法解释,在人格权篇的第三章姓名权和名称权之中进行了具体规定。


同我国相比,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于姓氏与名字的规定更为严格。依据德国民法典,通常只有在公民结婚、离婚和再婚的情况下才可以依法改变姓氏。此外,起名字也受到不少限制。如果父母给儿子起了带有女性色彩的名字,就很有可能被登记机关拒绝。许多德国父母单单因为给孩子取名就与登记机关发生争议,直至对簿公堂。对于此类案件,德国法院通常将儿测试童成长利益作为最重要的判断测名标准。


民法学传统观点认为姓名的主要功能在于防止个姓名人身份的混淆,因此将姓名权归为人格权的一种。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姓名所具有的特定身份标识功能充分显示了其可以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实践中,侵犯姓名权案件时有发生。早在2001年,鲁迅之子周海婴诉绍兴鲁网迅外国语学校侵犯姓名权一案就曾引发广泛关注。取名近年来,美国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起诉乔丹体育公司的商标侵犯其姓名权的一系列案件更是闹得沸沸扬扬,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乔丹体育侵犯了乔丹本五格人的在先姓名权。


2.姓名是人格尊严的起点


综观我国民法,其中关于姓名的条款堪称寥寥,难以妥当安排因姓名而产生的各种复杂关系。一个人的姓名先是来自父母、源于家庭,承载着自身人格,更维系着社会关系,同时还牵扯父母子女关系、婚姻关系、家庭关系、国家公民关系等多重法律关系。唯有从民法层测名次上升到宪法高度,理解宪法是如何看待姓氏与名字的,才能抽丝剥茧、厘清姓名中蕴含的根本价值。


出生姓名是人格尊严的稳定起点。首先在于家庭是个体成长的关键基础,而这个基础的起点姓名是姓氏,因为姓氏是标示家族血缘的文字符号。在现代国家,作为家庭的重要组成部分,姓氏也是一种法律制度。子女的姓氏不是父母无拘无束自由选择的,而是受到宪法和法律的规制。以往多数国家都在婚姻法中规定“一家一姓”原则,旨在保障家庭在形式上的一五测试致性和同一性。到了20世纪后期,越来越多的国家不再强制要求妻改夫姓,子女随母姓成为一种可能的选择。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婚姻法就废止企业了“改夫姓”义务,不要求妻子在婚后改夫姓,只要求子女应同父母的姓氏保持基本一致。


出生姓名是人格尊严稳定起点的另一层含义在于,一个新生儿不仅需要家庭(的呵护,也需要宪法保护其人格尊严。姓名是人免费格的一部分,姓名取名体现的人格尊严不在于姓名有多么高雅、独特或者响亮,而在于稳定。对于一个新生儿而言,最重要、最基本的人格尊严莫过于随父姓或随母姓,登记于这个家庭的户籍本中,在法律上成为这个家庭的一分子。一个新生儿需要有一个安定、稳固的起点,才能自由发展成为一个有尊严的人,随父母姓氏正是这个起点。


回到“北雁云依”一案,显然“北雁”不是孩子自己的选择,而是父母的意愿。一方面,能否将“北雁”作为子女的姓氏,并没有直接影响到父母的人格尊严。另一方面,能否随父母姓,却直接关系到这个新生儿的人格尊严。因此,法律规定孩子一般情况下只能随父姓或母姓,这符合宪法对于儿童人格尊严的特殊保护。


与姓氏不同,宪法对于名字没有强制性要求,父母有充分的自由选择子女的名字。当格然,自由并不等于无拘无束,因为每个儿童都需要获得正常的名字,作为其人格自由发展的稳定起点。汉字博大精深,用规范汉字取名足以容纳父母的意愿和情感。就此而言,公安机关要求赵某以规范汉字来代替“C”,并没有不当限制父母的“取名网自由”,也不违背宪法对于人格尊严的保护。


3.更改姓名既格三才是个人自由也应受一定限制企业


现实生活中,一个人在有了姓名之后,出于个人喜好、就学工作、家庭关系等种种原因,有时候还需要改变自己的出生姓名。


姓名)既是五新生儿人格尊严的起点,也是成年人重塑人格的转折点,更是瓷都一位新生公民与国家产生法律关系的出发点。伴随着民法典的制定,相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姓名立法工作,出台姓名登记条例或专门的姓名法,为维护姓名权益、保障人格尊严提供更好的法治保障。


责编:韩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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