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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累计计算法(累计扣税是什么意思)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税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明确了居民个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年度预扣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的,由居民个人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扣缴义务人每月、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下月申报缴纳

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意思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扣缴义务人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累计预扣扣税法计算预扣税款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算法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1.累计收入=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累计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


2.累计免税收入=在本单计算位截至当前月份累计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中依法可以免税的累计收入额


3.累计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月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


4.累计专项扣除=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累计专项扣除额


5.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累计专项附加扣除额


6.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额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 (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次年办理汇算清缴

居民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60000-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居民全年综合所得应交个人所得税=居民综个税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累计预扣与汇算清缴举例

[例1]假设职员张某2019年1月1日入职A企业,每月工资、薪金所得1是什么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1500元,从1月起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10累计00元,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各月应预扣预缴税额见下表(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



假设汇算清缴(税率: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


张某入职A企业2019年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1000012-60000-150012-100012


=30000元


2019年全年应缴个税=300003%=900元


结论: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36000元,且各月收入稳定,专项附加扣除不变:


(1)预扣率=税率,各月预扣预缴个税金额固定,各月实际得到工资、薪金金额也固定;


(2)全年累计预扣预缴税款=全年应缴个税税款,无需汇算清缴。



[例2]假设职员张某2019年1月1日入职B企业,每月意思工资、薪金所得3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4500元,享受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两项专项附加扣除共计2000元,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各月应预扣预缴税额见下表(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



假设汇算清缴(税率: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


张某入职B企业2019年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3000012-60000-450012-200012


=222000元


2019年全年应缴个税


=22200020%-16920


=27480元


结论: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36000元,且各月收入稳定,专项附加扣除不变:


(1)预扣率会不断越级,直至等于应交个税税率,各月预扣预缴个税金额会随着预扣扣税率越级而增加,各月实际得到工资、薪金金额不固定;


(2)全年累计预扣预缴税款=全年应缴个税税款,无需汇算清缴。



[例3]假设职员张某2019年1月1日-3月31日入职A企业,每月工资、薪金所得1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1500元,从1月起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个税扣除1000元,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A企业1-3月预扣预缴税额如下:


1月份:(10000-1500-1000)3%=75


2月份:(100002-15002-10002)3%-75=75


3月份:(100003-15003-10003)3%-75算法-75=75


1-3月合计预扣预缴税款=225


2019年4月1日跳槽至B企业,每月工资、薪金所得3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4500元,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1000、4月申报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假设当月达到扣除条件),没有减免收入及计算减免税额等情况;B企业4-12月预扣预缴税额如下:


注意:累计减除费用及累计专项附加扣除,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4月份:(30000–5000-4500-2000)3% = 555元;(在本单位1个月)


5月份:(300002-50002-45002-20002)10% -2520-555 =625元;


6月份:(300003-50003-45003-20003)10% -2520-555-625=1850元;


以此类推:



4-12月合计预扣预缴税款=16380元


1-12月合计预扣预缴税款=225 16380=16605元


张某汇算清缴时:


张某2019年全综合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


=100003 300009-60000-15003-45009-100012-10009


=300000-60000-4500-40500-12000-9000


=174000元


2019年全年应缴个税


=17400累计020%-16920


=17880元


结论:当居民个人纳税年度内跳槽,当年其预扣预缴税款很可能不等于其当年应缴个税税税是什么款,需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个人取得的非现金综合所得仍需要预扣个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因此,无论扣缴义务人取得现金还是非现金(比如企业年会时抽奖取得手机、电饭煲等)支付方需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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