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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扣除迟到(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率表2019)

今天听到小程说事情的起因经过,说是一个月迟到3次被公司扣了3000元钱,说是当时个人所得税是因为有突发事情,当时跟公司也沟通过,现如今说是有60名同事都还没有拿到工资。


这件事我觉得有3个问题需要解决:


1.跟公司请过假以后得迟到算不算迟到


2.迟到以后罚款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对于现在有60名同事仍没有拿到工资的行为,该怎么做


我们先来解决第一个问题,跟公司请过假以后的迟到到底算不算迟到呢


对于请假制度劳动法没有具体规定,但对于休假制度是这样规定的


我们国家的带薪假期有2类。①法定假日②年休假


法定节假日包括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4.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人年休假的假期。


5.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但当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①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②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③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④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⑤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也就是说当我们请假超过一定时间,年假不带薪或者不休年假照常上班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那么关于迟到后扣3000元的情况到底有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呢?我查阅了劳动法,在劳动合同的履行中,劳动法有这么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合法有效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工资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税率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薪金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未经公示或者未对劳动者告知,该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不生效。公示或告知可以采用张贴通告、员工手册送达、会议精神传达等方式。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税率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扣除任。


上面的法律条文说明了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是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要合法。


二是单位制定的与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报酬个人所得税,休假等密切的规章制度应该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协商确定。


三是规章制度制定下来以后,要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如果未公示或薪金者未告知劳动者,该制度对劳动者不生效。


四是如果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等规定,劳动部门会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会被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对于平常劳动者有事,有些假期是必须的,有些假期是酌情批准的,但对于迟到以后罚款3000元的制度明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现在我们看最后一个问题,60名同事现在都还没有拿到工资的行为,劳动法有哪些规定以及我们要如何维权呢?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2019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对完迟到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劳动争议解决的方法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工资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扣除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表调解、调2019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由此可以看出规章制度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也算无效,小程现在的公司应该是严重违反了劳动法的迟到。


以上内容纯属个人观点,如有表不对,欢迎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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