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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 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业务描述】

对已报验登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据其申请核定其使用发票种类、单次(月)领用数量和开票限额。审核通过的,发放《发票领用簿》,需要办理担保的收取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或要求提供保证人;审核未通过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机关后续审核发现纳税人不符合条件的,有权取消,涉及税款的,追缴相应税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处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

【受理部门】

纳税人主管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可在天津财政地税政务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无。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即时办结。(发票数量100份以上,机打发票最高开票限额10万元以上,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报送资料】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发票专用章印模。(4)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

【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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