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陈营:哪些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解读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客观行为(上)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规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
2007年1月1日,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始实行,《规定》中第十一条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做了新的规定,即: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3、发票联合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可以认为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就是开具与实际经营活动情况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其中广义的虚开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在行为人没有商品交易任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另一种是行为人有商品交易但没有如实开具真实反映交易内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包括其没有按照《增值税发票使用规定》相关要求填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狭义的虚开是指行为人的虚开行为会影响税务机关或有关国家机关对税收的职能管控,进而可能造成国家财税的损失。
那么,刑法是否将所有的虚开都进行处罚呢?一般而言,刑法作为最严厉的一种规制手段,倘若将包括广义虚开行为在内的所有虚开行为一并进行惩治,那么那些情节轻微,危害程度不大的行为也将受到处罚,这必然扩大了虚开行为的打击面,这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相悖。对此罪基于宽严相济原则对危害情节严重的犯罪配置法定刑的同时,刑罚也缩小了打击面。行为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管是否将其进行抵扣、申请出口退税,都有可能会影响税务机关的工作职能,不能及时掌握真实的税收管理信息,进而导致国家税收流失的行为理应由刑法来调整。因此,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客观方面而言,刑法只针对狭义的虚开,即行为人的虚开行为会影响税务机关或有关国家机关对税收的职能管控,进而可能造成国家财税的损失的行为进行规范调整。这不仅有利于遏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发生,也避免了打击对象的扩大化。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包含四种主要表现行为,分别是为自己虚开、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上述客观方面四种表现中的任意一种,就构成本罪。针对以上四种行为类型的具体内涵,后文将对此予以解读。
陈营,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并在多起疑难案件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信赖和好评。
曾办理过的部分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 黑龙江省电力系统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河北省田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海南省林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吉林省孙某涉嫌“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 北京市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 上海市张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
* 山东省王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案
* 内蒙古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死案
* 江苏省罗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案
* 新疆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
* 河南省张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案
* 安徽省王某某涉嫌诈骗罪案
* 山东省某交通局张某(处级)受贿罪判处缓刑案
* 宁夏周某贩卖毒品罪死刑改判死缓案
* 北京市王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不予起诉案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