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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修订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办法 十种项目免缴综合配套费

德州新闻网讯 今后,使用自筹人防经费、人防事业收入经费或集资修建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人防工程及地面配套设施,将直接免缴城市基础建设综合配套费。1月24日,记者从市政府获悉,为增强政府宏观调控和公共服务能力,我市出台《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扩大了直接免缴范围。

此前,《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德政发〔2014〕2号文件)已经到期,我市对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与原办法不同,此次将陵城区纳入中心城区征收范围,与原来“三区”执行统一的配套费政策,这将有助于陵城区融入中心城区步伐,推动中心城区扩容升级。同时,使用自筹人防经费、人防事业收入经费或集资修建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人防工程及地面配套设施,此前需由各业务主管部门申请,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免缴城市基础建设综合配套费,而此次调整之后实现了直接减免,直接减免项目达到10种,提高了政务服务的效率。

在具体的费用方面,仍是之前的收费标准,如一般类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2元征收。其中:综合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征收;专项配套费中供水设施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3元征收,管道供气设施建设配套费(居民用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7元征收,集中供热设施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2元征收。

同时,《办法》中也再次强调,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另行收取增容费、初装费、开口费等费用。经营者违规收取增容费、初装费、开口费等费用的,将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德州晚报全媒体记者 潘晓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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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项目可直接办理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综合配套费手续:

1.幼儿园、公办中小学等教育设施及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等;

2.军事设施及其后勤服务设施;

3.道路、广场、绿地、水域、垃圾中转站、公厕、水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交通基础设施;

4.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城中村、旧住宅区和棚户区改造建设的安置房、生活保障用房项目;

5.公办医疗卫生设施建设项目;

6.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

7.中心城区建设的工业类(必须有生产车间、厂房)建设项目免缴综合配套费和专营配套费,其专营配套由专业经营单位监督建设或由专业经营单位建设、建设方据实出资;

8.使用自筹人防经费、人防事业收入经费或集资修建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人防工程及地面配套设施;

9.与市政府签订协议并有明确减免内容的招商引资项目;

10.其他政府投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类建设项目,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文件等明确规定免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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