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案例索引
《国发节意思能环保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国发机关后勤服务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再审案》【(2020)最高法民申5116号】
争议焦点
如何通过“人格混同”追究人格公司股东责任?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
(一)国发节能公司、国发后勤公司、郭留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情形
第一,原判决认定三家公司之间存在意思财务混同并无不当。首先,原审法院依国电光伏公司申请调取国发华企公司的银行流水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诉证据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人格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国电光伏公司一审中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三家公司住所地、联系方式、高管人员、业务范围等存在混同情形。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调取银行流水以查明三家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混同,于法有据。其次,原判决举证是什么责任分配适当。一审法院调取的国发华企公司五个银行账户往来明细反映三家公司之间存在多笔大额资金往来,但三家公司和郭留成均称不清楚国发华企公司与三股东之间有无业务往来以及资金往来的原因。一审法院向国发节能公司、国公司发后勤公司、郭留成释明启动司法审计的必公司要性,告知国发华企公司及其三股东作为持有人有义务配合提供财务账册,对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什么并无不当。在法院释明法律后果的情况下,国发华企混同公司及其股东仍不同意财务审计且不配合提供财务账册,故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原审法院认定案涉财务账册记载了财物混同内容,并无不当。
第三,原判决认定郭留成可以实际控制三家公司正确。郭留成主张国发华企公司没有任何资金进入其个人账户,但其在原审中未提供银行流水予以证明,且是否有资金往来并不是过度支配与控制的主要考量情形。郭留成持有国发后勤公司97.83%股权,为法定代表人。国发后勤公司持有国发节能公司99.69%股权,为控股股东,国发节能公司持有国发华企公司93.75%股权,为控股股东,郭留成为国发节能公司和国发华企公司的股东并同时担任公司高管。原判决据此认定郭留成存在过度支配与控制情形的高度可能性,并无不当。郭留成主张公司可能有隐名股东或其他实际控制人,但并未提供证据,不予采信。
(混同二)国发节能公司、国发后勤公司、郭留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诉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情形
整理自:法门囚徒、法律籍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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