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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的估算方法有)

3月9日,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发布了保的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该细则中表明,自2005年起,原保监会就开始构建制定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监管框架,并且发布一系列关于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监管的规范性文件,但人为调整分支机构准备金、通过准备金调节利润等新问题依旧层出不穷。


2019年8月,银保监会公布对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财险”)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中显示,紫金财险因未赔款按规定提取准备金,导致紫金财险湖南分公司赔款交强险、车险准备金长期提取不足。另外,紫金财险在准备金评估过程中存在手工调整湖南分公司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情况。因此,资金财险被处以罚款30万元,两名相关责任人被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10万元、6万元。


无独有偶,2018年10月,中国银保监会公布了关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行政处准备金罚决定,称该公司存在未按规定提取责任准备金的违法行为,被北京保监局责令改正并罚款20万元。此外,违法行为直接负责人被处以警告并罚款4万元的处罚。


银柿财经记者关注到,本次《实施细则》中提及的“加强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准备金的管理,要求保险公司对分支机构的准备金评估应客观、公允地反映分支机构的经营情况,不得人为调节。”填补了法规中的漏洞,也就对上述紫金财险的违法行为有了明确的约束。


中国银保监会相关人士称,本次发布《实施细则》主要考虑到四点问题。首先,补齐制度短板,现行监管制度关于准备金风险边际和折现、准备金有利进展、分支机构准备金等方面均没有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的发布也就填补了这部分法规上的空白;其次,加强内控约束,当保险公司准备金计提发生变化且对公司影响重大时,应提交公司董有事会决议或者高级管理层会议集体审议,避免由于个人因素导致的准备金合规风险;再次,细化精算意见,保险公司总精算师需对准备金评估结果的签署明确的精算意见,分为“合理、不足、高估、无法表示意见”四类意见,覆盖准备金评估结果的各种情形;最后,形成同向合力,通过制定具体、明确的规则,监管部门、保险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外部审计机构以及独立的精算评估机构各尽其责,形成防范准备金风险的合力。


附:《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7号)》


为进一步完善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监管制度,健全未决保险公司准备金管估算理内控的机制,规范有效开展准备金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中准备金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1号)等法律法规,中国银方法保监会近日发布《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有法实施细则(1-7号)》,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准备金评估的原则和方法,规范保险公司准备金评估使用合理的方法及估算假设;二是规定准备金评估的内控流程,当保险公司的准备金评估发生变化并产生显著影响时,应履行提交公司董事会决议等流程;三是规范准备金风险边际和折现的处理,规定计算风险边际的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明确了准备金评估时应进行折现的久期标准;四是加强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准备金的管理,要求保险公司对分支机构的准备金评估应客观、公允地反映分支机构的经营情况,不得人为方法调节;五是规范准备金回溯分析工作,明确了当保险公司的准备金回溯结果出现较大偏差时,保险公司应采取的具体整改措施;六是明确准备金评估报告的内容,规范了应披露的具体信息和精算意见的表述,要求保险公司填列准备金监管报表;七是完善准备金评估工作底稿制度,规范了工作底稿的编制、复核、使用等管理,要求保险公司应按规定保存工作底稿备查。


《实施细则》的发布实施,有效提升了非未决寿险业务准备金监管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系统性,为进一步加强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指导督促各保险公司认真做好《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不断提高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管理水平,促进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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