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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全的财产被判给善意第三方(原告可以保全第三人财产吗)





财产保全制度


在申请方胜诉时


能够有力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


但在申请人败诉的情况下


也可能会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害


那么,申请财产保全的一方


在败诉的情况下


是否必然承担


财产保全造成的损失呢?


今天,我们就通过一起案例


来了解一下▼▼▼



案件回顾


2013年6月,某机械设备公司以某金属公司未依约履行钢材销售合同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支付货款、履约保证金及相应利息损失。


经某机械设备公司申请,法院裁定冻结某金属公司的银行存款3131万余元。历经多次审理后,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某机械设备公司的诉讼请求。


某金属公司认为某机械设备公司明知双方之间实为借贷关系,却仍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某金属公司,某机械设备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存在主观恶意,应赔偿损失。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是否存在错误应以诉讼的客观结果作为考量依据。本案中双方多次以买卖合同为由诉至法院,最终某机械设备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再审申请被驳回,故可认定某机械设备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的财产保全错误。某机械设备公司应赔偿某金属公司不超过118万余元的利息损失。


某机械设备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称其对于买卖合同纠纷案的诉讼方案、裁判结果均具有十分善意和合理的期待,并无过错可言,并且其已另案起诉某金属公司主张承担保证责任。此外,某金属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确因财产保全遭受了损失。


近日,北京一中院改判驳回某金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解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所规定的内容可知,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的法律性质应当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另外,《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载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在侵权责任法未规定申请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该责任的认定须以申请人主观存在过错为要件,不能仅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为充分条件。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及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分析,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第一、人民法院已经进行了财产保全;


第二、被申请人因保全而遭受损失;


第三、前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四、申请有错误。申请有错误应包含两部分内容:其一是保全内容超出裁判内容,即存在客观错误;其二是未尽到谨慎合理的注意义务。




法官说法


本案中,针对某金属公司的财产保全,是在某机械设备公司诉某金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某机械设备公司因认为某金属公司应支付其货款及利息而提出。


供稿:北京一中院


文字:黄慧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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