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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条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单位处理清理一批固定资产,能不能进行3%减按2%的备案?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是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无需办理简易征收备案,填写申报表时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选择相应减免性质按业务实际填写。



2、增值税附表中6%税率的无法填写数据,呈灰色,如何处理?


若出现该种情况,请首先在【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认定管理查询】—【税(费)种认定】模块查看是否存在有效的6%税率的增值税税种认定。若存在有效税种认定,请您在【按期应申报】右上角点击“重置申报清册”,在填表页面右上角点击“重置”,再查看附表一相关行次是否允许填写。若无有效税种认定,建议先通过【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种认定】增加税种认定,之后再进入申报模块按上述流程操作。



3、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后,如何调整以前所属期的税费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政策解读规定,本公告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按月度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的纳税人,申报缴纳所属期2021年7月及以后的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适用《公告》。按季度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的纳税人,申报缴纳所属期2021年第3季度及以后的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适用《公告》。纳税人调整以前所属期税费事项的,按照相应所属期的税费申报表相关规则调整。



4、营改增后,计征土地增值税时,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是否包含增值税?


不包含。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第五条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第六条规定,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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