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拜读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董锦辉、卓鲲等律师所著《成品油零售经营法律问题指引》,如此细分领域的问题能有五大部分18项问题的精彩论述,让我开了眼界,增长了见识。
其中第四部分第(八)项“加油站经营收入的纳税问题”,董律师等说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等规定,加油站企业的经营收入应缴纳增值税(13%)、企业所得税(25%)、城建税、教育附加税等税费”。
笔者看后,觉得在涉及加油站经营收入的纳税问题还有需值得以下注意的纳税问题:
1、分业经营以有效降低税费。
加油站中除成品油销售外,加油站的应税销售额还包括其他应税商品销售(如矿泉水等)和服务(如洗车等)。
由于涉及不同税率问题,如果其应税商品销售和服务所占应税销售额数额达到一定比例,考虑采取租赁等分业经营的方式来有效降低税费负担,否则这些收入都归入成品油的应税销售额中。
2、应重视允许扣除的成品油数量。
成品油应税销售额=(当月全部成品油销售数量-允许扣除的成品油数量)×油品单价
允许扣除的成品油数量,有如下方面:
①代储油。即外单位购买的,利用加油站的油库存放的,但代储协议要报税务机关备案。
②自用油。加油站自有车辆的自用油可在当月成品油销售数量中扣除,但处自有车辆要报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③加油站本身的倒库油。
④回罐油。即加油站的检测用油。
代储油因数量较多,大多会引起加油站业主的重视,但涉及加油站自有车辆的自用油、倒库油、回罐油可在允许扣除的成品油数量之列,则很多业主并不知晓或并不引以重视。笔者认为,在经济下行压力下,这些“蚊子肉”也是肉。
3、利用好售卖加油卡的纳税政策。
加油站售卖加油卡时,按预收账款作相关财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这在一定程度上延迟了增值税缴纳时间,同时增加了几乎无利息负担的现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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