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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权转让直系(直系亲属之间转让股权)

关于个人转让股权的问题


纳税人所属地


广东


问题内容


您好,我想请问一下,若纳税人将自己持有的股权转让给纳税人自己所控股的企业,纳税人提供企业控股的证明是否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中的第十三条第四点的其他合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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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广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4-19


答复内容


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问题所述情况涉及具体征管判定,建议您带齐资料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您进行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关于个人转让股权的问题


留言时间:2019-04-10


纳税人所属地


广东


问题内容


您好,我想请问一下,若纳税人将持有的股权转让给纳税人自己与其直系亲属所控股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偏低,且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零,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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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广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4-19


答复内容


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问题所述情况涉及具体征管判定,建议您带齐资料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您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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