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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率累进税率绝对数和相对数(计税基数是相对数时,超倍累进税率实际上是)


全额累进税率,是以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为基础计征税款的累进税率。它有两个特点:一是对具体纳税人来说,在应税所得额确定以后,相当于按照比例税率计征,计算方法简单。二是税收负担不合理,特别是在各级征税对象数额的分界处负担相差悬殊,甚至会带出现增加的税额超过增加的课税对象数额的现象,不利于鼓励纳税人增加收人。超额累进税率,是分别以课税对象数额超过前级的部分为基础计算应纳税的累进税率。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征税的特点是:


①计算方法比较复杂,征税对象数量越大,包括等级越多,计算步骤也越多。②累进幅度比较缓和,税收负担较为合理。特别在征税对象级次分界点上下,只就超过部分按高一级税率计算,一般不会发生增加的税额超过增加的征税对象数额的不合理现象,有利于鼓励纳税人增产增收。③边际税率和平均税率不一致,税收负担的透明度较差。


目前我国仅对个人所得项目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为解决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税款比较复杂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引进了“速算扣除数”这个概念,通过预先计算出的速算扣除数,即可直接计算应纳税额,不必再分级分段计算。采用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的公式是:


应纳税额=应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速算扣除数是为简化计税程序而按全额累进税率计算超额累进税额时所使用的扣除数额。反映的具体内容是按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的差额。采用速算扣除数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同分级分段计算的应纳税额,其结果完全一样,但方法简便得多。通常,速算扣除数事先计算出来后,附在税率表中,并与税率表一同颁布。


超率累进税率,是指以课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为累进依据,按超累方式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率。采用超率累进税率,首先需要确定课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如在对利润征税时以销售利润率为相对率,对工资征税时以工资增长率为相对率,然后再把课税对象的相对率从低到高划分为若干级次,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计税时,先按各级相对率计算出应税的课税对象数额,再按对应的税率分别计算各级税款,最后汇总求出全部应纳税额。现行税制中的土地增值税即采用超率累进税率计税。


超倍累进税率,是指以课税对象数额相当于计税基数的倍数为累进依据,按超累方式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率。采用超倍累进税率,首先必须确定计税基数,然后把课税对象数按相当于计税基数的倍数划分为若干级次,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再分别计算应纳税额。计税基数可以是绝对数,也可以是相对数。当是绝对数时,超倍累进税率实际上是超额累进税率,因为可以把递增倍数换算成递增额;当是相对数时,超倍累进税率实际上是超率累进税率,因为可以把递增倍数换算成递增率。


定额税率


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额。这种税率是根据课税对象计量单位直接规定固定的征税数额。课税对象的计量单位可以是重量、数量、面积、体积等自然单位,也可以是专门规定的复合单位。例如,现行税制中的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分别以“平方米”和“亩”单位为计量单位;消费税中的汽油、柴油分别以“升”为计量单位。按定额税率征税,税额的多少只同课税对象的数量有关,同价格无关。当价格普遍上涨或下跌时,仍按固定税额计税。定额税率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定额税率在表现形式上可分为单一定额税率和差别定额税率两种。在同一税种中只采用一种定额税率的,为单一定额税率;同时采用几个定额税率的,为差别定额税率。差别定额税率,又有以下几种形式:


(1 )地区差别定额税率,即对同一课税对象按照不同地区分别规定不同的征税数额。该税率具有调节地区之间级差收人的作用。现行税制中的资糠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等都属于这种税率。其中,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又是有幅度的地区差别税率。


(2 )分类分项定额税率,即首先按某种标志把课税对象分为几类,每一类再按一定标志分为若干项,然后对每一项分别规定不同的征税数额。定额税率的基本特点是:税率与课税对象的价值量脱离了联系,不受课税对象价值量变化的影响。这使它适用于对价格稳定、质量等级和品种规格单一的大宗产品征税的税种。同时对某些产品采用定额税率,有助于提高产品质量或改进包装。但是,如果对价格变动频繁的产品采用定额税率,由于产品价格变动的总趋势是上升的,因此,产品的税负就会呈现累退性。从宏观上看,将无法保证国家财政收入随国民收入的增加而持续稳定地增长。


其他形式的税率


(1 )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


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是分析纳税人负担时常用的概念。名义税率是指税法规定的税率。实际税率是指实际负担率,即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实际缴纳税额占其课税对象实际数额的比例。由于某些税种中计税依据与征税对象不一致,税率存在差异,减免税手段的使用以及偷逃税和错征等因素的实际存在,实际税率常常低于名义税率。这时,区分名义税率和实际税率,确定纳税人的实际负担水平和税负结构,为设计合理可行的税制提供依据是十分必要的。


(2 )边际税率与平均税率


边际税率是指再增加一些收人时,增加的这部分收人所纳税额同增加收入之间的比例。在这里,平均税率是相对于边际税率而言的,它是指全部税额与全部收入之比。在比例税率条件下,边际税率等于平均税率。在累进税率条件下,边际税率往往要大于平均税率。边际税率的提高还会带动平均税率的上升。边际税率上升的幅度越大,平均税率提高就越多,调节收人的能力也就越强,但对纳税人的反激励作用也越大。因此,通过两者的比较易于表明税率的累进程度和税负的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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