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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开发创制新特药(国家鼓励开发创新新药,保护)


但是我国的药品价格治理机制仍存较多问题。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医院协会副会长方来英带来了《关于完善医药价格治理机制,保留医药创新国际竞争火种》的提案。在谈及我国的药品价格治理机制存在的相关问题时,他指出,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一是“成本-价格”统计口径过窄。国家医保药品价格谈判在开展预算影响分析(BIA)测算时,除考虑药品本身的研发、生产成本外,主要考虑了不良反应处理成本、住院护理成本、检查费用,极少考虑联动耗材成本、服务设施费用、随访成本等伴随干预措施相关的成本,上述成本未被计入,往往导致创新药(特别是突破性疗法)较旧产品的成本优势未能充分体现,并存在价格被严重低估的风险;


二是“价格-研发”创新激励不足。“创新药价格-研发相关性”课题组通过对2011年至2020年数据进行分析发现,医药行业的企业利润越高,越有利于激励行业内企业进行研发投入。另一组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医药企业的研发强度仅为1.7%,处于达不到“勉强维持生存”的水平。当前,本土创新药受医保准入“灵魂砍价”影响较大,持续下降的利润率预期将影响中长期的研发投入、研发强度;


三是价格政策与其他医药政策的联动有限。在谈判药品落地方面,部分创新药降价后“以价换量”的转换机制不顺畅,尽管国家医保局明确规定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新版医保目录,但个别省市的医保部门受人财物保障能力、经办服务能力、信息化标准化支撑能力的限制,目录内创新药在当地得不到及时、足额、便捷的报销,参保群众得到获得感大打折扣。在谈判企业激励方面,对于在医保准入过程中充分让利的本土创新医药企业,上游科研政策、中游产业政策、下游金融政策未能同步跟进,使得企业在“大失血”后无法增强可持续发展的“造血”功能。


方来英表示,创新药定价政策不单是医保准入政策,也不仅是微观技术问题,关系到国家战略和经济命脉。一方面,创新生物医药是我国屈指可数的有能力与发达国家并跑(部分领域已经领跑)领域,但身处高科技领域仍存在部分领域“卡脖子”的困境。另一方面,应对日益加大的经济下行压力,创新生物医药是有望形成万亿级产业转化、资本转化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然而,受部分恶性竞争的影响,创新医药产业存在资本退潮、产业滑坡等风险。


方来英表示,为提升我国创新生物医药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我国政府尤其是医保主管部门迫切需要优化价格政策,捋顺定价机制。特此建议:


二是构建国际导向的价格评估机制。要打破“唯低价是取”的定价规则,告别“过50万不谈,过30万不进”的行政化限价模式。立足国际药物经济学和结果研究协会(ISPOR)的学术共识、主要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价格政策经验教训,随着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和城乡居民纯收入增长而逐年上调最高限价,并逐步从“一刀切”转为“一药一策”的科学价值评估。当前,在长三角地区,药品综合价值评估指标体系已被应用于国家带量集采中选品种的到期续约,建议国家医保局联合国家卫健委、国家工信部等部门,编制“全国药品价值评估指标体系”,向全行业公开征求意见,应用于2022年的国家药品价格谈判。可借鉴德国经验,要求企业提供创新药品的附加价值档案,全面评估其创新激励、公共福利、社会伦理、系统经济性等方面产出。对罕见病、终末期疾病等重大疑难疾病,国家医保局可单行开展专项谈判,为其确定区别于常见慢性病的支付阈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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