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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供出售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因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新修订的金融工具准则发布后,“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业务发生了四大变化:


一是金融资产分类的特殊规定。企业一般是根据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对金融资产进行正常分类,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指出:企业可以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这是准则对金融资产所作的特殊分类,即“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科目核算企业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


二是会计明细科目设置发生变化。金融工具准则修订前,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下设“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公允价值变动”四个明细科目,这主要是兼顾债券投资业务和股票投资业务所设。金融工具准则修订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债券投资业务转入“其他债券投资”科目核算,而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股票投资业务转入“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核算,“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科目下设“成本”“公允价值变动”两个明细科目。


三是计提减值准备发生了变化。金融工具准则修订前,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股票投资业务在期末要对其进行减值测试,计提减值准备。准则修订后,应用指南规定,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企业可基于单项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的后续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不需要计提减值准备。


四是处理公允价值变动的会计科目发生变化。准则修订前,可供出售股票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在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的同时,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处置该投资时,把“资本公积”余额转入“投资收益”科目。准则修订后,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除了获得的股利收入计入当期损益外,其他相关的利得和损失均应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且后续不得转入损益。当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当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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