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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公司注册验资(蚌埠注册公司流程及费用)


朱某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截图


判决文书显示,被告人朱某,男,1975年出生,浙江省温州市人,汉族,高中文化及程度,原蚌埠诺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德公司)实际控制人。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21日,五河县人民政府与被告人朱某签订《投资协议书》,约定成立蚌埠诺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德公司)在五河县工业园区投资LED蓝宝石晶片生产和加工基地项目,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2014年1月8日,双方签订《关于阶段性参股的协议》,约定诺德公司注册资本升至10500万元人民币,其中五河县人民政府同意五河县久盛发展有限公司在诺德公司初创阶段参股,后按协议内容参股至5000万元,诺德公司投资5500万元。

费用

2013年7月29日,诺德公司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由项某担任。股东有五河县久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流程、注册公司黄某2、黄某1、项某、陈某。但诺德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被告人朱某,该公司中黄某2等四人的出资均为被告人朱某筹借。验资完成后,被告人朱某将出资款自诺德公司抽逃。期间,被告人朱某以项某、陈某、黄某2、黄某1等相关员工名义在中信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多家银行开设账户,供自己使用。现诺德公司已进入破产执行程序。


在诺德公司存续期间,被告人朱某通过诺德公司支付江苏阳帆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帆公司)等其他公司款项的过程中,利用阳帆等公司过账,在诺德公司会计账务上形成对项某虚假借款3352.5万元人民币,对陈某虚假借款1600万元人民币,共计4952.5万元人民币。此后,被蚌埠告人朱某通过支付借款、支付公司注册往来款的方式,将诺德公司内资金转入项某、陈某名下后自行支配,共计3145万余元人民币。同时,被告人朱蚌埠某将转到项某银行账户内的28.32万元人民币、刘某银行账户内的400万元人民币直接侵占,共计428.32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利用自己作为蚌埠诺德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蚌埠诺德科技有限公司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在判决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综上,建议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朱某五年以费用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朱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注册公司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及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验资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流程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判决宣告以后,公司注册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验资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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