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现对全省印花税计税依据的核定征收标准调整如下:
本公告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紧接江苏国税还发布了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征收标准的公告》的解读一、公告制定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的规定,为进一步推进税负公平,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对全省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征收标准进行调整。
二、公告主要内容
本公告对全省印花税计税依据的核定征收标准进行调整。
三、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纳税人申报缴纳印花税税款所属期在2018年12月1日之后的,核定征收标准按本公告执行;税款所属期在2018年12月1日之前的,核定征收标准仍适用《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2号)的规定。
印花税调整,早已开始!
11月1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公众可在2018年11月30日前提出意见。
划重点:
1、《征求意见稿》作出调整的税率包括:
将《暂行条例》中原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的适用税率由万分之五降为万分之三。
将营业账簿适用税率由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五降为万分之二点五。
2、关于计税依据: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列明的价款或者报酬,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合同中价款或者报酬与增值税税款未分开列明的,按照合计金额确定。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列明的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产权转移书据中价款与增值税税款未分开列明的,按照合计金额确定。
(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营业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四)应税权利、许可证照的计税依据,按件确定。
(五)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价款或者报酬的,按照下列方法确定计税依据:
(一)按照订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的,按照其规定确定。
(二)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方法确定的,按照实际结算的价款或者报酬确定。
3、关于税收减免《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六种免税情形:
一是为避免重复征税,对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税;
二是为支持农业发展,对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自产农产品订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免税;
三是为支持特定主体融资,对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优惠贷款订立的借款合同、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订立的借款合同免税;
四是为支持公共事业发展,对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订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税;
五是为支持国防建设,对军队、武警部队订立、领受的应税凭证免税;
六是为减轻个人住房负担,对转让、租赁住房订立的应税凭证,免征个人应当缴纳的印花税。
附:
通知解读:
1、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的适用税率由万分之五降为万分之三。以后企业和税务的争议会减少了!
2、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列明的价款或者报酬,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合同中价款或者报酬与增值税税款未分开列明的,按照合计金额确定。这一点很重要,以后签合同能分开税额和价款的,一定要分开!
3、为减轻个人住房负担,对转让、租赁住房订立的应税凭证,免征个人应当缴纳的印花税。但是,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4、印花税统一实行申报纳税方式,不再采用贴花的纳税方式!
5、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纳税人和税率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印花税调整对于股市涨跌影响很大的。
而早在今年5月开始,印花税的改革就开始了!从5月1日起,其他账簿每件5元的印花税取消了!
印花税一直受人瞩目,每一次动作,无疑都是一个重磅消息。
会计考证党,哭了!
在企业开心的时候,有些人可能就有些忧虑了,正是会计考证党。印花税一直是会计考点之一,每次政策的变动,对考证党都是喜忧参半!
今年年初到年尾,从个税到增值税,再到国地税合并,每一个都是考试重点!而现在,印花税也要改了,2019年对于会计考生来说注定不平凡。
而更让人害怕的是,中国人大网上公布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确定了未来五年内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制定增值税法、房地产税法等12部税法草案列入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
考试有个不成文的规定,凡是当年修改的,一般都是必考内容,具体可以参照今年注会的“政府会计”考点!
所以,上面这张图全是考点!以《税法》为例,有多大影响?你们感受一下(画√的代表内容即将发生变化):
印花税改革不是终点,只是起点啊!心疼一波会计考证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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