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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份(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导语:北京、广东、广西、湖南等地税务机关明确,个人转让股权需要先到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再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那么个人转让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时,是否也要先办理纳税申报才能办理变更登记?听听今天的说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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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广东、广西、湖南等地税务机关明确,个人转让股权需要先到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再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那么个人转让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时,是否也要先办理纳税申报才能办理变更登记呢?


个人转让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取得的所得和个人转让股权取得的所得均属于财产转让所得,个人取得该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支付方要代扣代缴该个人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不需要办理纳税申报后再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变更登记。具体分析如下:


一、个人股权转让先纳税后变更规定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一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第二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工商部门合作,落实和完善股权信息交换制度,积极开展股权转让信息共享工作。


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限售股,以及其他有特别规定的股权转让,不适用本办法。


有的地方根据67号公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做出需凭个人转让股权纳税申报资料(如完税凭证)再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比如:北京市明确,自2021年9月1日起,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先持相关资料到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再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广东省明确,自2021年7月1日起,企业自然人股东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的,在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变更登记前,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先到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企业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时,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二、分析结论


个人转让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不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不适用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规定。


个人转让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合伙企业可凭合伙企业合伙份额转让协议、变更登记申请书等资料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时不需要提交个人的纳税申报资料。


股权转让业务中,只针对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根据地方的要求,涉及到个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先到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再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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