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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企业劳务派遣公司(河南劳务派遣公司有哪些)

劳务派遣被拖欠工资,该找哪个单位要?


劳务公司不给劳务工交社保怎么办?


劳务派遣工因为被拖欠工资,可以讨要赔偿吗?赔偿多少?



近年来,劳务派遣的用工规模越来越大,相关的劳资纠纷也越来越多。原本劳资双方的关系,由于劳务公司的加入,形成了一段“三角关系”。虽说三角形是最稳定的,但是用到劳动关系上,却状态百出。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开的一个案例,可谓一波三折,先是劳动者告劳务公司和用工单位(实际工作的公司),后是劳务公司告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结果是用工单位什么责任都没有。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事情经过

2019年5月,小于入职河南某劳务派遣公司。双方约定,劳务公司将小于以劳务派遣的形式,派往辽宁某合成材料公司(以下简称用工单位)工作。小于的工资、社保由劳务公司负责。


2020年5至6月,受市政府关于防疫工作的政策调整,公司停工。


2020年6月30日,小于发现停工期间劳务公司未向自己支付工资。劳务公司声称,五六月份用工单位停工,小于并未工作,加上用工单位也未向其支付劳务工的工资,所以拒绝向小于发放工资。


劳务公司说没收到用工单位的钱,用工单位说功发工资是劳务公司的责任。本来我为公司干活,公司给我发工资,关系明明白白。现在横插进来一个劳务公司,这工资向谁讨呢?


小于以劳务公司拖欠工资,及未缴纳社保为由,提出与劳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三方协商不下,小于申请了劳动仲裁。


2020年12月28日,海城市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两家单位不服,又向法院申请撤销了裁决书。



一审法庭

小于不服这一结果,向地方法院申请了民事诉讼,要求:


1.劳务公司支付放假工资4010元;


2.劳务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702元;


3.劳务公司支付失业金损失377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


1.关于放假工资


首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公司有给小于发工资的义务;


其次,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能以停产为由,拒付小于的工资。


结合以上两点,小于5月份的工资按正常情况发放,6月份工资按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计算,合计4010元。



2.关于经济补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以及《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务公司应拖欠小于工资,应向小于支付经济补偿金6702元。


3.关于失业保险


小于的失业并非本人意愿,且在单位工作时间已满1年,满足申领失业金的标准。但是由于劳务公司未为小于缴纳社保,导致小于不能领取失业金,该损失由劳务公司承担。劳务公司向小于支付失业金3774元。


4.关于用工单位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为支付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缴纳社保的主体。基于小于在庭审中未出示证据证明,用工单位存在违法劳务派遣的规定,因此不用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法庭

一场庭审下来,原来的两个盟友,一个全身而退,一个一力承担。面对这样的结果,劳务公司自然不服,一气之下连用工单位一起告了。


在二审法庭上,劳务公司提出:


1.五六月份停工放假,是因为防疫需要。期间我方并未辞退小于,用工单位也没有出具退工单。开工后,用工单位通知小于上班,小于没去,也没有到我方报到,其行为已构成旷工。因此我方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2.小于在入职后以“工资过低不愿承担社保个人部分”为由,与用工单位协商决定,将社保单位缴纳部分作为补贴在工资中发放。所以小于不能领到失业金,应由她本人承担。


3.用工单位和我方是劳务合作关系,小于的工资、社保是用工单位先支付给我方,我方再支付给小于的。小于没有收到工资,是因为用工单位没有打钱给我方。所以用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用工单位表示:


因为防疫,我方才不得已停工的, 在我们没来得及发放工资期间,小于就提起仲裁,产生了本案。我方认为不应支付劳动者放假工资、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及失业金。



二审法庭认为:


1.小于在仲裁及一审阶段,均以劳务公司未及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仲裁委和人民法院提出与劳务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劳务公司关于旷工的解释与事实不符。


2.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即使劳动者主动提出要求,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


3. 劳务公司不是本案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权利主体,其请求用工单位对小于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劳务公司可就放假工资根据其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驳回劳务公司的所有请求,维持原判。



汪Sir有话说

劳动者遇到劳动纠纷本来就很无助了,如果是劳务派遣,情况就更甚了。劳务公司和用工单位一招踢皮球,就能把劳动者折腾得精疲力尽。究其原因,是因为我们没明白三者之间的关系。


劳务派遣被拖欠工资,该找哪个单位要?


认准一点,谁和我们签劳动合同,就找谁要工资。和我们签劳动合同的,叫用人单位。不管是《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付工资、交社保、给赔偿,都是用人单位的责任。


但是这里的工资,一般不包括加班费、绩效奖金、员工福利,这些费用由用工单位承担。可以由用工单位直接发放,也可以由用工单位先打给劳务公司,和工资一起发放。简单地说,没有底薪找劳务公司,没有加班费、奖金、福利找用工单位。


本案中,小于的工资只有基本工资,所以由劳务公司负责支付。如果用工单位安排小于加班,加班费应由用工单位支付。打个不恰当的比方,劳务公司将劳动者每天8小时的工作时间卖给用工单位,用工单位用超时了,就得另外付费。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62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劳务公司可以不给员工交社保吗?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依据《劳动法》第72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公司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不仅是对员工负责,也是公司的法定义务。不能因为员工或者公司不想交就不交。我们都知道偷税漏税是违法的,其实公司不交社保的性质和偷税漏税是一样的,都是减少了国家的财政收入。所以税务有税务稽查,社保由社保稽查。


所以遇到劳务公司不给我们交社保,我们可以向当地的税务局或者社保局投诉,一般现在都是向税务局投诉举报,因为社保费用是由税务局代征的。


像本案中,劳务公司因为没有缴纳失业金而起诉公司,法院应该受理。因为对于“公司未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的情况,法律有明确规定,由此造成的损失,公司负责赔偿。如果小于的诉求是劳务公司为其补缴养老和医保,法院可能不会受理,会让小于去找人社局处理。


劳务派遣工因为被拖欠工资,可以讨要赔偿吗?赔偿多少?


当然可以追讨赔偿,而且和正常的劳动纠纷一个标准。《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劳动者有权因为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因为本法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这里的用人单位,就是劳务公司,而非用工单位。


经济补偿=工作年限×过去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半年,按0.5计算,超过半年不满1年按1计算。


过去12个月的平均工资:基本工资、提成、计件工资、绩效、奖金、福利津贴、年终奖、加班费等等。


本案中,小于从2019年5月入职,到2020年6月30日离职,工作时间按1.5计算。小于的平均工资为4468元。所以法院判小于的经济补偿=1.5×4468=6702元。


写在最后

作为三方的劳务派遣关系,劳动者在劳动纠纷中很容易被踢皮球。如果遇到薪资问题,其实就认准一点,找劳务公司。和谁签劳动合同,我就找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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