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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税局第八税务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第八税务所)


朝阳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孙某在帮助他人办理二手房买卖缴税业务过程中,为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给予朝阳区地税局某税务所审核员苏某、协税员付某、马某(均另案处理并被分别判刑)好处费共计130万元,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共计500余万元。孙某案发后逃逸,最终于2017年6月底投案。其亲属退缴人民币31万元。


收了好处费高达100万元的苏某在证言中称,他与中介人员孙某在2013年前后办业务结识,2013年下半年到2014年初孙某找到他,表示希望违规办理20个左右的避税业务,并先后给了自己100万元,他便在审核业务过程中“开了绿灯”。


在复核阶段,孙某找到了马某。马某说,对方是通过保安队长找到自己,请吃饭并让帮忙做避税单。每次都是孙某于前一天把买卖双方信息和业务号发过来,他不复核纳税申报材料的真伪,直接按照审核员审核的情况征收税款并出票据。每次给好处费,孙某都约大家在车站等地见面直接给现金。


孙某说,自己是在税务所附近的房屋中介工作,门店老板追求自己,两人后来发展成为男女朋友,自己是在男友的指示下办避税“业务”,男友也从中拿到了好处。庭审中,孙某的辩护人出具了孙某朋友圈的照片,称孙某受到了感情欺骗。


经审理,法院认定了孙某的自首情节。本案中,根据孙某的受贿金额,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行贿行为致使国家税收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法定刑提升至十年以上,但重大损失的产生是多人犯罪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鉴于孙某有自首情节,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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