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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个人所得税地税申报表(四川税务网上申报系统个人所得税)

即使扣缴义务人已经履行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但纳税人年所得只要达到了12万元以上,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本人必须履行申报义务。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什么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和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两种征收方式。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是指一个公历年度内,纳税人取得的年所得额超过了12万元,纳税人要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填写专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相应事项。


扣缴义务人已经代扣代缴了税款还要办理自行申报吗?即使扣缴义务人已经履行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但纳税人年所得只要达到了12万元以上,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本人必须履行申报义务。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应到什么地方申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年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地点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顺序来确定,具体为: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杨硕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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