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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材税收筹划案例分析(税收筹划综合案例分析题)


续前例,假如某建筑公司A是某主体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工程造价(含税)1亿,分包比例为N%,各分包商只能按简易计税方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如何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


首先,计算A公司采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时应缴增值税:


100000000*(1-N%)*0.09/(1 0.09)-100000000*N%*0.03/(1 0.03)=8256880.73*(1-1.35275*N%)


其次,计算A公司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时应缴增值税:


100000000*(1-N%)*0.03/(1 0.03)=2912621.36*(1-N%)


第三,计算临界点:


8256880.73*(1-1.35275*N%)=2912621.36*(1-N%)


即:N=64.72


实务提醒:当总包公司将整个工程的64.72%以上分包给分包商时,总包公司采用一般计税方式较为合适,否则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更为划算。比如,分包比例为20%时,采用一般计税方式缴纳增值税6022981.65元,采用简易计税方式缴纳增值税2330097.09元,采用简易计税较优;分包比例为80%时,采用一般计税方式缴纳增值税为0元,采用简易计税方式缴纳增值税1456310.68元,采用一般计税方式较估。


所以在实务中,要符合采用一般计税方式的条件,务必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总包公司不能自行采购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二是各分包商也不能自行采购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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