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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企业单位是什么单位性质(企业单位和非企业单位有什么区别)

一、关于民办学校法人属性的现状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第五条)。由此,民办学校理应属于事业法人。但是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和我国《税法》把民办学校归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与《民办教育促进法》存在非常明显的冲突现象。在各地行政实践中,民办学校均被要求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民办教育经过20多年的快速发展,虽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由于地方立法滞后,社会上仍然存在着对民办教育诸多的偏见。民办教育犹如夹缝里的小草,还在种种疑惑、责难的目光下艰难成长。尽管《民办教育促进法》赋予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诸多同等的法律权益,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定性是民办学校无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的根本原因,已经成为民办教育的相关政策发展的制度性障碍,突出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师资管理上。由于民办学校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实际管理中则被视同企业对待,因而民办学校教师的身份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妥善解决,致使相当数量民办学校教师在职称评定、工龄计算、评优评先等方面享受不到与公办学校教师的平等待遇。突出表现在养老保险问题上,民办学校教师和公办学校教师的养老保险被纳入了企业和事业不同的体系,民办学校教师只能参加企业序列的养老保险,学校即使为教师缴纳与公办相同资历教师等额的养老保险金,到退休时,其所能享受的待遇也仍然大大低于公办学校教师;民办学校被定位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还阻碍了教师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的流动,造成不少教师尤其是中青年骨干教师职业认同感差,对在民办学校任教缺乏信心,缺少长远打算,工作流动性大,导致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困难重重。


二是在土地使用上。很多民办学校没有与公办学校一样的享受到政府划拨用地。《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条规定:“新建、扩建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有关规定给予优惠。”从全国范围看,有些民办学校在建设过程中,各项收费就没有获得公办学校同样的减免待遇,更何况学校在日常运转中的公用事业收费,有的地方也没有与公办学校实行统一标难,有的还在按照企业或商业标准运作。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人定位,不但助长了社会各界对民办教育的偏见,更严重的是导致了民办学校在征用土地上纠缠不清,致使“公益性”难以落到实处。


三是配套制度不适应民办教育的现实情况。以会计制度为例,民办学校的会计制度实行的是《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该制度的第二条明确规定:“使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是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二是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三是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所有权。”由此,如果民办学校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就不能适用于该制度,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到底是适用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还是适用于企业会计制度,根本没有依据。另外,民办学校设立过程中先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然后到民政部门登记的“双重登记”管理体制,同样不利于民办学校的设立和发展。


二、建议


1.打破民办学校“民办非企业单位”身份,将民办学校定性为民办事业单位,从根本上解决民办学校的法人属性问题,真正落实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的同等法律地位、民办学校教师和学生与公办学校教师和学生享有同等法律地位、同等待遇,真正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促进”的立法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的精神。


2.促进民办教育地方立法。国家出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给予了民办教育宽松的发展空间。但由于民办学校受“民办非企业”法人身份的制约,过去出台的有关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确实存在着需要细化而没有细化的问题,许多与民办教育相配套的法规、政策也很不健全,致使在实践中难以具体操作,执行上的障碍导致《民办教育促进法》许多内容长期停留在法律字面上。长期以来,在围绕地方立法方面,试图寻求解决掣肘民办教育发展的具体办法,但终因法人定性限制而难以破解。因此,修改民办学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人性质,确立民办学校属于“事业法人”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3.国务院税务部门和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应该尽快以民办学校属于事业法人为立足点,全面梳理与此相关的税收政策,制定统一的、内部一致的民办教育税收优惠办法。


4、确立民办学校的“事业法人”属性后,改革民办学校的审批和登记管理。《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八条规定:“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办理。”《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补充了民办学校登记的手续。二者均没有提到登记机关一定就是民政部门,而在《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也没有明确规定民办学校是“民办非企业”,为这一改革提供了法律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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