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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金穗招待所(广东省财政厅招待所)


此次腾退房屋属国家税务总局天门市税务局资产,包括原局机关办公楼及下属天门金穗宾馆等。2003年3月,黄某以北京某公司名义与市税务局签订《资产租赁合同书》,租赁经营上述国有资产,租赁期限为20年,租金总额为1200万元。2003年7月,黄某以租赁房屋为经营场所出资设立金穗公司,由该公司对租赁资产进行经营管理并缴纳租金。金穗公司自2007年第一季度起开始间断性拖欠租金,2013年第三季度起未缴全部租金,拖欠至今。市税务局为此于2014年、2015年多次下达催款通知书,北京某公司、黄某、金穗公司均未依约支付租金,为此,市税务局诉至市法院。


市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租赁合同,并判令金穗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涉案房屋及资产腾退给市税务局,北京某公司支付所欠下的租金,金穗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金穗公司不服上诉,2018年12月,汉江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后,金穗公司未自觉履行腾退房屋义务,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市法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二被执行人均无实际负责人在天门,金穗公司留守人员以无权处理为由,未主动履行。市法院遂决定对二被执行人所占用的房屋进行强制腾退。


当日,经过一天紧张有序的执行工作,涉案房屋腾退完毕,并办理交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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