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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土地增值税预交计税依据(增值税计税依据与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

广州、佛山、东莞等市从3%下调至2.5%


为落实省政府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部署,广东省地税局起草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16年4月11日至2016年4月20日止。


在上述征求意见稿中,广东省地税局公布了《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其中就广东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情况进行了公告:


一、保障性住房对政府保障性住房不予预征土地增值税。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三、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其他类型房地产是指商铺、办公用房、车位等),广州、珠海(横琴)、汕头、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市和顺德区预征率为2.5%;肇庆、阳江、湛江、茂名、潮州、揭阳市预征率为2.2%;河源、梅州、汕尾、韶关、清远、云浮市预征率为2%;别墅类房产仍按照各地原预征率执行。


该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纳税人凡是2016年7月1日后取得销售不动产预售收入的,按照本公告执行。


以广州、佛山、东莞等市为例,目前这些城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普通住宅是2%,非普通住宅是3%,别墅是4%;7月1日之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普通住宅仍然是2%,别墅仍然是4%,但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下调至2.5%。


对于此次政策调整的原因,广东省地税局在有关起草说明中解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文,以下简称53号文)执行以来,广东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提高了土地增值税征管水平,有力地促进了土地增值税入库收入的增长。与此同时,由各地自行确定预征率的弊端也逐渐显现,主要表现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设置较为复杂,预征率水平设置较高,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间预征率出现倒挂现象,部分欠发达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甚至比珠三角发达地区还高。为规范全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努力营造公平税收环境,制定本公告。由于广东省不同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参照53号文相关规定,对珠三角发达地区规定较高预征率,粤东西北地区规定较低预征率的做法,符合广东经济发展实际情况。


土地增值税是纳税人在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一定的增值收入时所缴纳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根据我国土地增值税条例、细则规定,目前对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实行销售时预征、项目终了进行清算、多退少补的制度。用业内人士通俗的话说,该税种实际上就是反房地产暴利税,让房地产企业在未回笼资金时就先拿出一笔钱来预交税款。因此,此次广东下调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将有利于相关房地产企业释放资金链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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