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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迁房个人出租房屋租赁发票(回迁协议可以开租房发票吗)


崔女士于2020年11月在杭州租了一套90多平方米的房子,租期为3年,但刚住了半年多,就被通知所租房屋要被拆迁,需要她配合腾房。


崔女士表示,拆迁腾房这一点,租房时房东没有告知,因此,希望获得赔偿。


对此,房东表示,他自己也并不知情拆迁的事。


之后他又心虚的说,合同上已经有手写的补充条款:“如果遇到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比如拆迁、政府征收等,则双方无责解约。”


有网友评论道:“房东的这一系列骚操作,肯定是知道近期要拆迁的,只是不清楚具体日期,想把利益最大化而言。”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征收方为了尽快推进拆迁进度,会自愿与承租人签署拆迁补偿协议,这属于有效的约定,此时承租人可以按照此协议向征收方主张补偿。


但这种好事情并非落到每个人的身上,类似于崔女士的事情是屡见不鲜。


那么,承租人的权利该如何保护?租期内房屋遇上征收拆迁,承租人可以分到有拆迁补偿款吗?


承租人的权益能否得到保障?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个人的房屋,应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意思是说,征收补偿的对象仅限于房屋所有权人,并不包括承租人。但房屋所有权因征收产生变动,如果影响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并不代表房屋征收部门对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可以随意践踏。


众所周知,“买卖不破租赁”。


作为承租人虽无权直接向房屋征收部门主张拆迁赔偿,但是由于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存在着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如果房屋被征收,出租人无法继续履行租赁合同,那么,承租人有权向出租人要求补偿相应的损失并支付其应得的拆迁补偿款。同时,承租人也有权要求出租人返还已预付的租金、押金等。



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主张哪些拆迁款?

以史为鉴。在类似的案件裁判中,高院法官认为,在案件审判中,租约提前解除,涉及到拆迁利益的分配,一般需要遵循两个原则:


一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也就是说,如果双方早期在租赁合同中对房屋拆迁补偿款有相关约定的,应遵守相关约定;


二是双方未作明确约定时,应当依据公平原则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进行认定。


当然,承租人在有相应证据材料证明的情况下,可以主张以下几项费用:


1.室内装饰装修损失等费用。


若承租人对房屋进行了装修,需要区别能否拆除装修装饰物,能拆除的需要承租人自行搬离。


若不能拆除装饰装修物,此时的装修综合评定费,地上附着物费用,应当结合双方剩余租期、租金支付、附合装修物归属、实际投入、物品折旧度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最后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合理分配。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这项补偿是专门针对租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因征收拆迁,承租人则无法继续在店面经营的情况。


双方房屋租赁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拆迁必然为双方带来经营损失,若因房屋征收造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这并非双方违约,所以双方均应得到政府补偿,停产停业损失应按照确认的实际面积发放。


3.搬迁费与按期搬迁奖。


这两项费用,都与承租人紧密相关。


只有承租人搬走后,房东把钥匙交给房屋征收部门后才可以领取征收补偿款,这也就意味着,搬迁费原则上由承租人享有。


实践中,也存在搬迁费由出租人与承租人合理分配的情况。按期搬迁奖也需要承租人与出租人二者共同配合,合理分配。



在瞬息万变的当今社会,房屋遇上征收拆迁的时间确实不受出租人控制,但若存在前文中的情况,房屋出租人应该尽早询问、尽量确定拆迁时间,并且应详细清晰地提前告知承租人情况,不可因短期利益驱使,蒙骗承租人。


当然,作为承租人若选择租赁房龄老旧的房屋,在签订合同时应询问房屋具体情况,切不可糊里糊涂地签订合同,致使自身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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