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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刑法修正案十一心得体会(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心得体会)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12月26日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修正案)。其中,加大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力度、调整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冒名顶替行为入刑、完善金融犯罪规定等内容,成为修正案的亮点。修正案在我省法律实务界引起热议,他们畅谈了对修正案的学习体会和认识。


周口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李建新:


冒名顶替上大学,十几年前就有案例被曝光,这并不是偶发个案。被人冒名顶替剥夺入学机会,因此被毁掉的可能是被顶替者的一生。除教育领域外,涉及公务员录用、就业安置待遇等方面同样如此。为此,有意见提出应当对此类行为专门规定为犯罪。修正案采纳该意见,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后增加一条,将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同时规定组织、指使他人实施的,从重处罚。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许梦静:


针对实践中性侵害未成年人等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较为突出的问题,修正案进行了多处补充完善:一是修改奸淫幼女犯罪,对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等严重情形明确适用更重刑罚。二是增加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对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人员,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不论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三是修改猥亵儿童罪,进一步明确对猥亵儿童罪适用更重刑罚的具体情形。


我认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离不开社会的共同参与,以构建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综合治理体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还在于累犯、再犯的可能性比较大,应该加强对该类案件的特殊预防。


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魏江涛:


修正案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限定为12周岁,严格限制了降低幅度;罪名仅限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设定了“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的特别程序,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保持了应有审慎的态度。另外面,将“收容教养”改为“专门矫治教育”,说明对未成年犯罪并不是“一关了之”或“一放了之”,而是将惩罚犯罪与完善专门矫治教育做好了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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