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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汇算清缴个人借款利息扣除吗(企业支付个人借款利息代扣个人所得税分录)

老板:小X,最近公司资金周转不开,我计划以20%的利息率向X总借100万周转,这个对我们公司有什么影响呢?


财务:老板,税法规定利息支出扣除的标准是分情况的,并不是全额扣除,您这边计划的20%利率年底我们可能需要调增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老板:什么?我支付那么多借款利息为什么还要交税呢?


企业汇算清缴之利息支出


相信好多老板都有这样的疑虑,为什么有的借款利息支出不能全部抵减公司利润,公司年底汇算清缴时还要调增所得额交税呢?今天小编就跟大家一起解密企业汇算清缴之利息支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512号)中利息支出扣除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提示:


金融企业,是指:各类银行、保险公司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国家专业银行、区域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及其他综合性银行;还包括全国性保险企业、区域性保险企业、股份制保险企业、中外合资保险企业以及其他专业性保险企业;也包括城市、农村信用社、各类财务公司以及其他从事信托投资、租赁等业务的专业和综合性非银行金融机构。


非金融企业,是指除上述金融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企业或组织。


企业汇算清缴之利息支出


二、《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中关联方利息支出的扣除规定


第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提示1: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一)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三)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包括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四部分。


提示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对于关联方企业借款的利息税前扣除的规定进一步给予明确: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其中: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 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 月末账面余额)/2


第二条 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企业汇算清缴之利息支出


三、《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中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扣除的规定


第一条 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提示:


向企业有关联的自然人借款需要同时满足关联方债资比例和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限制。


第二条 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案例】


某居民企业2019年1月为生产经营需要向其联营甲公司借入1000万,期限1年,利率8%,当年借款利息支出80万元,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为7%,该企业2019年度各月平均所有者权益之和为500万元;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为1000万元,则该企业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利息费用需纳税调整的金额为多少?根据企业提供的同期资料,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解析】


第一步,关联债资比例是否符合标准?


关联债资比例=1000/500=2,符合规定的其他企业债资比2:1的标准。


第二步,借款利率是否在合理标准内?


合理利率标准的利息费用=1000*7%=70(万元)


以上,本年度利息支出超标=80-70=10(万元),需要在2019年度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增所得额10万元。




作者介绍:


王旭霞


Email: xxwang@zhcpa.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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