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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与增值税通俗解释(简述增值税的概念及作用)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但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其中,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要想把“应纳税所得额”算出来,“各项扣除”就十分重要了。那么,企业所得税常见的税前扣除及其扣除标准是什么?




常见的税前扣除及其扣除标准




成本


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费用


三项经费


职工福利费


≤工资薪金总额14%


工会经费


≤工资薪金总额2%


职工教育经费


≤工资薪金总额8%


超过部分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保险费


五险一金


准予扣除


补充养老、补充医疗保险


“分别”不超过工资总额“5%”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财产保险


准予扣除


特殊工种人身安全保险


准予扣除


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


准予扣除


其他商业保险


不得扣除


利息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


准予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


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部分准予扣除


【提示】准予扣除的借款费用和借款利息不包括资本化部分


公益性捐赠


限额扣除:“年度利润总额”的12%(超过部分可结转3年扣除)
要求:必须通过公益团体或县以上人民政府捐赠,直接捐赠不得扣除


业务招待费


标准1: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标准2:发生额的60%扣除
两个标准孰低计量


广告和业务宣传费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l5%的部分准予扣除
【提示1】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提示2】考试中“广告费”“业务宣传费”金额分别给出的,必须合并计算扣除限额
【提示3】“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企业”的扣除标准为“30%”;“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得扣除”


手续费及佣金


保险企业


财险:(保费收入-退保金额)×15%
人身险:(保费收入-退保金额)×10%


金融代理


据实扣除


其他企业


合同金额×5%


税金


允许扣除:消费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等
不得扣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弥补亏损


延续弥补期——“5年”(先亏先补,后亏后补)
【提示1】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
【提示2】境外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机构的盈利




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增值部分征税,最终承担者是消费者,属于流转税,税基是营业收入,是价外税,也就是说,收入不含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增值税进项抵扣


增值税进项抵扣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条件并不相同。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增值税进项抵扣的凭证只有8种。




增值税进项抵扣的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农产品收购和销售发票


通行费发票


旅客运输服务票据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外贸企业视同内销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代扣代缴完税证明




需要注意的是,这8种凭证分别适用于不同情形,通常情况下是不会发生重合的。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适用于机动车销售,农产品收购和销售发票适用于农产品销售,通行费发票适用于收费公路通行服务,旅客运输服务票据适于用航空、铁路、公路、水路客运服务,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适用于货物进口,外贸企业视同内销进项税额抵扣证明适用于不合规的货物出口,代扣代缴完税证明适用于非贸付汇,而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具有兜底性,不属于上述7种情形的,都适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进项抵扣的条件有以下两点:


一是必须发生了真实的货物、服务采购;


二是必须取得属于上述8类凭证之一的合规的抵扣凭证。




合规又表现为3个方面:


一是抵扣凭证本身是真实的,不是伪造、变造的,


二是抵扣凭证记载的信息,包括品名、数量、金额等必须与真实交易完全相符,


三是抵扣凭证的流向必须和货物、服务流向一致,也就是说开具抵扣凭证的必须是销售方,接受抵扣凭证的必须是采购方。




虚开发票


从合规开始,我们就要说到税局重点稽查的虚开发票的情况。虚开发票是对不合规抵扣凭证的统称,在发生真实采购的情况下,取得的抵扣凭证仍然有可能被定性为虚开,例如开具抵扣凭证的主体与销售方不符,或者抵扣凭证记载的金额高于实际采购货物的金额等等。取得不合规抵扣凭证,不能作进项抵扣,已经抵扣的,应当进项转出,补缴增值税和附加税费,并加收滞纳金。同时,根据企业是否构成偷税,决定是否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范围要远远广于上述8种增值税抵扣凭证,而且在一定条件下,税前扣除凭证具有可替代性,无法取得发票等增值税抵扣凭证时,通过其他类型的法定凭证仍可作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条件也可以总结为采购业务真实和取得合规凭证,但税法更加关注的是业务真实性,对扣除凭证的要求相对宽松。只要发生了真实采购,并能够通过合法的材料予以证明,就允许作税前扣除。


真实采购同时构成进项抵扣和税前扣除的权利基础,之所以增值税更关注凭证合规,有一定的历史性原因。上世纪90年代增值税制度建立初期,发生了大规模的虚开骗税违法犯罪,给国家税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当时出于重典治税的考虑,对增值税相关政策一律从严,当时虚开犯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可见增值税严苛管理之一斑。在这种背景下,诞生了以票控税的征管逻辑,对于发生了真实采购,但抵扣凭证不合规的,一律要求作进项转出,补缴税款。


从这个角度来说,增值税政策同时强调国家税收利益保护和增值税征管秩序管理,而发票合规就是征管秩序管理的一个方面,取得不合规发票同样严重违反增值税政策,因而丧失进项抵扣的权利。




写在最后


我们深谙企业货主对增值税的烦忧,在物流运输上的支出,却无法获得相对应的专票,往往导致无法合法合规的缴纳税务。


既然选择,就要安全可靠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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