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0万保险代理人将迎来新的监管红线。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对《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不仅对代理人的门槛进行调整,首提“品行良好”要求,还首次明确“独立代理人”模式的展业方式。
2017年,中国寿险业年保费收入已经超过2.1万亿元,寿险公司总资产也已达到13万亿元。截至2017年底,保险营销员人数达806.94万人,较年初增加约150万人,增幅为22.77%,但寿险业的社会地位、社会形象尚待提高和改善。中国银保监会指出,起草该项规定是为适应保险中介市场改革要求,进一步完善保险代理人监管制度;规范保险代理人的经营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针对业界颇为关心的“独立代理人”模式,根据意见稿定义,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与保险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个人保险代理人包括团队型个人保险代理人和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其中,团队型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与其他个人保险代理人组成团队,接受团队组织管理的个人保险代理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不依托任何团队的个人保险代理人。意见稿同时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只限于通过一家机构进行执业登记。
这意味着,个人代理人不能代理多家保险公司产品,也不能游离于保险公司之外。同时,虽是保险营销员身份,但不依附于任何一个营销团队。这与此前部分业内人士关于“独立代理人独立于保险公司”的理解不太一样。
有分析认为,意见稿之所以没有全面放开独立代理人制度,主要是为了审慎监管考量。推出独立代理人模式本来就是为了改变原有营销体制中不合理的组织架构形式和利润分配制度,如果一放了之可能会事与愿违。要求独立代理人不独立于保险公司之外,可以发挥保险公司的管理作用和责任担当,防范风险事件。
与2013年1月6日发布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相比,意见稿重点增加了对于个人代理人的诚信管理要求。意见稿指出,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聘任或者委托品行良好的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意见稿还首次明确了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不得聘任或者委托的情形,包括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等。
本文源自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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