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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司法登记事项变更(公司法工商变更登记的规定)

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一)案由适用要点


[释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是股东对于公司登记中记载的事项请求予以变更而产生的纠纷。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或者发生其他应当变更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时,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中请变更登记,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进而将影响相应股东的利益。


变更公司登记直接关系到股东资格的确认与股权的行使,与股东利益密切相关,且实践中存在大量此类纠纷,故制定该案由。


[管辖]因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提起的诉论,应以《民事诉论法》第26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


[应注意的问题]确定该案由时,应注意要严格把握“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主要是《公司法》第2条所规定的情形。


(二)请求权基础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65条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


第32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136条 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4)2号2014年2月20日)


第27条 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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