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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代扣代缴义务人是谁(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代扣个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投资公司分配给合伙企业的分红,个人合伙人应缴纳的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应由直接向个人合伙人支付所得的个人合伙企业负责代扣代缴。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





合伙企业的税率是低,但是用在这里显然不恰当,还有核定征收,没有实际业务支撑,应该如何核定,核定多少。大家知道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条件是:


(一)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企业虽设置账薄,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三)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就算是找到税收洼地,核定征收也是难度 ,因为说到底,税收洼地就是在一些特定的行政区域,企业可以享受到区域性税收优惠、简化税收征管办法和税收地方留存等税收优惠政策,地方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目的也是为了吸引企业入驻,带动当地的GDP,实现地方和企业的双赢局面。正常做业务的企业可以核定征收,但是投资取得的分红要核定征收就不一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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