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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税一稽罚【2021】289 号


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435694XG ):


经我局对你公司纳税检查,你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1.你公司销售业务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经检查,你公司2017 年至2018 年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11 份,涉及的销售金额658560000 元(含税),每份合同均约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三笔支付货款:先预付一笔货款,到货验收后再分两笔付清货款(详见**公司提交的合同、银行收款凭证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结合货物验收证明资料上确定的时间,经核对,你公司的销售收入划分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18 年1 月210719600.00 元、2018 年2 月217344400.00 元、2018 年3 月97255200.00 元、2018年4 月116522000.00 元、2018 年5 月16718800.00 元;经计算以上不含税收入为2018 年1 月应计收入为180102222.22 元,2018 年2 月应计收入为185764444.44 元, 2018 年3 月应计收入为83124102.56 元,2018 年4 月应计收入为99591452.99 元,2018 年5 月( 2018 年5月1 日后,适用税率16% )应计收入为14412758.62 元,不含税收入合计为562994980.83 元。


你公司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购销合同2018 年应计增值税销售收入562994980.83 元, 2018 年已开具发票的金额为73696000 元(含税),不含税为62988034.72 元,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收入为500006946.11 元。你公司应申报缴纳增值税95565019. 17 元,已申报10707965.28 元,少申报缴纳增值税 84857053.89 元,同时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5939993.77 元、教育费附加2545711. 62 元、地方教育附加1697141. 08元,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发明电[1 994] 2号)第一条, 《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 60 号)第二条的规定。


2. 你公司销售业务未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经检查,你公司2017 年至2018 年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11 份金额658560000 元(含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 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你公司2018 年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562994980.83 元,已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收入62988034.72 元,少计收入500006946.11 元。你公司已走逃失联,经我局责令提供资料后仍未提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国家税务总角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的通知)) (国税发[2008]30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我局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的规定,核定其应税所得率为6% 。你公司2018 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收入123754295.67 元,加上未开具发票未申报的销售收入额500006946.11 元,核定你公司应税收入额为623761241. 78 元,应纳税所得额为623761241. 78*6%=37425674. 51 元,弥补2015 年、2016 年尚未弥补的亏损12803409.63 元后,应纳税所得额为24622264. 88 元,应纳企业所得税为6155566.22 元。你公司2018 年已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0 元,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6155566.22元。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3. 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你公司2017 年度书立应税购销合同,所载金额为450800000元,按规定应缴纳"购销合同"印花税135240 元,你公司未缴纳此项印花税。


你公司2018 年度书立应税购销合同,所载金额为207760000元,按规定应缴纳"购销合同"印花税62328 元,你公司未缴纳此项印花税。


以上合计少缴纳印花税197568 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 ,**公司提供的销售合同和付款凭证、货物验收证明,检查部门打印的**公司的交易银行流水资料,证明交易确有发生。


证据2 ,增值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征管资料、底账系统打印的开具发票明细表。证明你公司销售收入数据与申报数据不一致, 存在销售未开具发票、未申报纳税的情况。


证据3, 不在注册地办公的物业证明,未申报记录等;证明你公司已走逃失联。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2018 年少申报缴纳增值税84857053.89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939993.77 元、企业所得税6155566.22 元的情况,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48476306.95 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48,476,306.95 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福田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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