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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建期业务招待费所得税扣除比例(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有扣除比例吗)




一、业务招待费的11点涉税风险你入坑了吗?


1、将属于业务招待费的项目计入其他费用,将可能影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税。


假设、某公司将一台本苹果笔记本电脑送给客户,但财务没有计入业务招待费核算,而将其作公司自用核算,按固定资产入账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增值税正常抵扣。


分析:这种情况,通过盘查实物资产才可能发现存在问题。外购货物无偿赠送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用于招待的要在所得税前限额扣除,还需要代扣代缴个税的。


2、将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计入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即将全额不得扣除的项目按限额扣除。


假设某公司为公司总经理家庭购买运动器材用于健身,支出1万元,该公司将此支出列入了业务招待费核算。


分析:实际上此费用,是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3、取得不合规的业务招待费票据,不得税前扣除。


假设某公司外购三部华为手机,并取得普票,但发票上未注明某公司的纳税人识别号;或发票上只填写了A公司的简称,未填写全称;或只取得收款收据。


分析:以上所述的发票,都是不合规的发票。若要税前扣除,应需提供公司真实业务证明。若没提供,就不得税前扣除。


4、将不属于业务招待费的计入业务招待费,不得扣除。


假设A公司召开季度会议费中的餐费计入业务招待费;将公司内部聚餐的餐费计入业务招待费。


分析:以上所述的所有的餐费发票,并不均计入业务招待费。


5、未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得税前扣除。


假设某公司按销售收入的5‰计提业务招待费300万元,但公司全年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只有260万元。


分析:没有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4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40万应全额调增处理,不得税前扣除。


此外,就以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来说,可税前扣除的限额为260*60%为156万元,需要再纳税调增104万元。


6、给客户回扣等、商业贿赂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假设某公司将30万元购物卡用于商业贿赂,与生产经营无关不得税前扣除。


7、筹建期与正常期间业务招待费,扣除政策不同。


根据前面文章,提到税前扣除规定标准和特殊情况2中有提现政策内容。补充下,正常期间业务招待费的政策,如下:根据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的,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8、业务招待费计算基数适用不准确,将导致税前扣除不准确。


根据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


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计算基数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之和确定,营业外收入和不征税收入不能作为计算招待费的计算基数。


9、无法证明真实性的业务招待费,不得扣除。


如果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公司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相关性的证明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10、用于业务招待,未代开代缴个税的。


根据财税〔2011〕50号规定: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11、业务招待费未单独核算,导致不能准确确定金额,税局根据相关法规规定,有权按合理方法进行核定。


二、正确核算业务招待费


  1.因业务开展的需要,招待客户就餐,会计核算上列“招待费”;


  2.员工食堂就餐、活动聚餐、加班聚餐,会计核算上列“职工福利费”;


  3.员工出差就餐,在标准内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差旅费”;


  4.企业组织员工职业培训,培训期间就餐,会计核算上列“职工教育经费”;


  5.公司在酒店召开会议,会议期间就餐,会计核算上列“会议费”;


  6.公司筹建期间发生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开办费”;


  7.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员工餐费补贴,会计核算上列“工资薪金”;


  8.企业召开董事会,董事会期间发生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董事会费”;


  9.工会组织员工活动,活动期间发生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工会经费”。


  三、用足扣除限额


  1.设企业当期列支业务招待费为Y;


  2.设企业当期销售(营业)收入为X;


  那么,按照规定当期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金额为Y×60%与X×5‰,即Y×60%≤X×5‰,通过推算得出Y≤8.3‰X,也就是说,在当期列支的业务招待费等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这个临界点时,企业就可能用足了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



四、有效分流业务招待费


  1.按照税法规定,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为销售(营业)收入的15%(特定行业为30%),是业务招待费的30倍(特定行业的60倍),具有更大的限额空间。


  2.业务招待费的目的是通过开展必要的招待活动,以达到维护企业与客户的关系与形象,从而促进销售,然而,业务宣传费也具有与此类似的动机。


  3.如果能够有效搭配,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之间的开支,将会起到很好的节税作用。


  例如,企业经常向客户赠送烟酒、茶叶、土特产等礼品,这部分开支应纳入业务招待费的范畴。但如果企业改为赠送自行生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则这些礼品起到了推广宣传的作用,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列支。


  五、准确核算销售(营业)收入


  1.准确把握税法中的销售(营业)收入与会计中确认的营业收入存在的差异;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如: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3.第2点所列的这些项目在会计核算中更多地体现在费用支付项目中。比如,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的资产,一般计入销售费用;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计入营业外支出;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的资产,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等。


  4.企业应足额、正确的将这些项目按视同销售收入,在汇算清缴申报时加入销售(营业)收入,可作为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因企业瞒报或漏报的收入被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不得作为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


  因此,企业应如实申报视同销售收入,避免瞒报漏报带来的纳税风险,准确核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六、设立独立核算分支机构


  业务招待费是以销售(营业)收入作为扣除基数,企业可通过下设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的方式来提高费用限额的扣除基数。例如,将销售部门设立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通过将产品销售给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实现对外销售,可以直接带来近倍的销售收入,费用限额扣除的基数可获得提高。设立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直接起到节税作用,但也会给企业带来额外的管理成本,并可能影响企业的整体战略布局。因而是否要设立这样的分支机构,需要综合决策。


七、业务招待费税务稽查重点


1.混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用。(固定宾馆招待客人)


2.将出差途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记入差旅费用。


3.将业务招待费记入市场费用或其他支出。


4.用餐费发票冲费用,列入业务招待费以外的科目。(发票冲账的现象)


企业应针对上述稽查重点进行排查,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切实执行《会计法》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的规定和国家的税收政策,防范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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