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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文)

税务部门已发文通知,这项汇算清缴3月底结束!哪些人应当办?什么时候办? 在哪办?今天就带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吧!更重磅的是......



不延期!


这项汇算清缴3月底结束!


以下汇算清缴已经开始,但结束日期不同,大家一定要分清,不要漏报漏缴!


1、经营所得的个税汇算清缴3月31日结束!不是5月底,更不是6月底!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5月31日结束!


3、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的个税汇算清缴3月1日开始6月30日结束!


2022年经营所得个税汇缴


必须要按这个来!


1、什么时候办理


在取得经营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2、哪些人应当办理汇算清缴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了经营所得,并且实行查账征收的,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3、在哪儿缴?怎么缴?


只取得一处经营所得——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填《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取得多处经营所得——分别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填《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但要选择一处进行汇总申报,填《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4、办理渠道有哪些?


(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


(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注意只能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三)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5、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税款如何计算看看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 -(成本 费用)- 损失


温馨提示:


(1)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2)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采取“先分后税”原则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变了!所有企业注意!


这项工作!5月31日前必须完成!


2021年度修订版申报表主要变化与对应表单及填报说明


1. 调整:按优惠税率减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计算口径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表A107040)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是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及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其他专项优惠等,所得额应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如果企业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重点软件企业和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税率政策,由于申报表填报顺序,将导致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的所得叠加享受优惠。因此,需要对该部分金额进行调整。本次申报表修订了调整的计算公式:


A=需要进行叠加调整的减免所得税优惠金额


B=A×[(减半项目所得×50%)÷(纳税调整后所得-所得减免)]


其中,A为表A107040中第1行到第28行的优惠金额,不包括免税行次和第21行(即“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深度分析:


本次申报表修订前,表A107040第29行应填列:(减半项目所得额×50%)×(25%-优惠税率)的金额。由于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累进税率,而不是单一优惠税率,此前无法运用该公式准确计算出应调整金额。此外,如果企业存在未弥补亏损,还可能出现调整额超过实际减免税额的情况。本次申报表修订解决了上述问题。考虑到按优惠税率减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的计算较为复杂,34号公告官方解读中提供了三个示例,帮助纳税人理解(详见附件一)。


需注意,企业选择是否享受、如何享受税收优惠时,应综合分析自身优惠情况。由于按法定税率减半项目的实际税率为12.5%,而有些企业的优惠税率低于12.5%(例如小型微利企业的实际税率可以达到2.5%至10%,重点软件企业接续年度税率为10%)。因此这种情况下,企业放弃享受项目所得减半优惠政策,反而可以获得更大的优惠力度(相关示例可以参考官方解读的例3)。


另外,填报说明中提到,需要进行叠加调整的减免所得税优惠金额不包括“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2号),“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因此,适用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无需就叠加享受的优惠部分进行额外调整。


2. 调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口径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表A107012)填报说明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表A107012)第34行“(七)经限额调整后的其他相关费用”的金额,填报第28行“(六)其他相关费用”与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孰小值。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表A107012第3 7 16 19 23行,即所有项目五项费用之和)×10%/(1-10%)。


深度分析:


2021年度修订版申报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的规定,对研发活动中“其他相关费用”的计算口径做了优化调整。原先,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需要分别计算每个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导致企业存在多个项目的限额无法调剂共用的情况。根据新规,企业可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对部分企业来说有机会提高可加计扣除的金额。


举例说明,假设甲公司2020年同时开展两个研发项目,项目一的五项费用之和为12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15万元;项目二的五项费用之和为15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12万元。2021年同样开展两个研发项目,金额均与2020年保持一致。则:


2020年,甲公司根据原政策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项目一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20×10%/(1-10%)=13.33万元,实际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为15万元,项目一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13.33万元。项目二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50×10%/(1-10%)=16.67万元,实际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为12万元,项目二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12万元。甲公司2020年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合计为13.33 12=25.33万元。


2021年,甲公司根据新政策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20 150)×10%/(1-10%)=30万元;实际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15 12=27万元。根据孰小原则,甲公司2021年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27万元,多于2020年可加计扣除的金额。


由此可见,新的计算方式对于同时开展多个研发项目的企业极其友好,不仅能简化计算流程,更能使不同研发项目中的其他相关费用得到充分利用,帮助企业最大程度享受到相关优惠。


3. 更新: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要求提供知识产权量化数据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表A107042)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表A107042)中,原“其他指标”替换为“知识产权指标”,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5(发改高技[2021]413号,以下简称“413号文”)中对各类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新增“自主设计、自主开发销售及服务收入”、“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总数”、“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细化的量化标准。


深度分析:


由于2020年度申报表出台时,新的软件、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标准尚未发布,因此2020年度的申报表仅模糊要求填列“其他指标”的符合情况。2021年度修订版申报表根据新的标准强调了知识产权指标,并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更为细化、精确的量化信息,以实现对企业更加有效的监管。


除了上述主要变化外,2021年度修订版申报表对其他部分也做了些许改动,例如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中,新增总机构应享受或已享受民族地方优惠金额等信息填报;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中,增加除海南外其他特定地区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相关行次的填报等。


此外,为了不过多占用纳税人的现金流,一定程度上缓解纳税人的资金压力,34号公告规定,如果纳税人在2021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应及时按规定申请退税,多缴税款不可再用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税款。


2021年度个税汇算清缴


最新最全总结


1、办理时间


年度汇算办理时间为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


2、哪些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根据公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1)2021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已预缴个人所得税


(2)年度中间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预扣预缴率高于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


(3)预缴税款时,未扣除或未足额扣除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及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等情形


(二)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取得两处及以上综合所得,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导致已预缴税款小于年度应纳税额等情形


注: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纳税年度内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年度汇算。


3、哪些人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二)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四)符合年度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4、年度汇算的内容有哪些


年度汇算指的是年度终了后,纳税人汇总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全年收入额,减去全年的费用和扣除,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综合所得年度税率表,计算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向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结清应退或应补税款的过程。简单来说,年度汇算就是在平时已预缴税款的基础上“查遗补漏,汇总收支,按年算账,多退少补”。


(一)年度汇算的公式: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21年已预缴税额


(二)年度汇算的范围和内容:


仅指纳入综合所得范围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分类所得均不纳入年度汇算。同时,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可以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收入,也不在年度汇算范围内,如选择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当然,如果纳税人在2020年度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时是单独计算纳税的,年度汇算时也可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5、可享受哪些税前扣除


(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2021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二)纳税人在2021年度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随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纳税人在2021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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