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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官网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财政会计制度)


随着近年来职业年金基金规模和投入投资运营阶段资金规模的大幅增长,以及基金相关管理制度的调整和完善,职业年金基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业务上的差异日益凸显,《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在很多方面无法满足职业年金基金的核算需要,尤其是核算范围、采用记账方式累积单位缴费的收入确认基础、市县级经办机构的会计处理、资金账户科目等问题比较突出。


对于职业年金基金的核算范围,《规定》要求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应当对职业年金基金进行全流程核算,即核算范围涵盖基金的收缴、归集、委托投资和待遇发放等各个业务环节。其中,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受托机构提供的相关信息,对委托投资后的投资收益和待遇发放进行会计处理。


财政部指出,《规定》在体例结构上,不是一套完全独立完整的制度,而是在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基础上,针对职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的特殊会计处理作出规定。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考虑到职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的延续性,自2017年以来,大部分经办机构参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对职业年金基金进行会计核算,仅对特殊会计处理作出规范有利于《规定》新旧衔接工作的平稳过渡;二是考虑到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职业年金均由各级人社部门经办,人社部门也承担着会计核算、决算编报等工作,以《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作为基准制度,有利于《规定》的有效实施;三是考虑到相关反馈意见情况,各地经办机构等有关方面对现行体例下《规定》的实用性表示了一致认可。此外,现行体例下内容较为精简,避免了与《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简单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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