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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公示阶段(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


近日,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印发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中涉及知识产权的内容,现摘编如下: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11号)的有关要求,我中心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 




科技部火炬中心
2022年3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评价条件和指标说明


(三)评价指标




3.科技成果指标(满分30分)。按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分档评价。




A.1项及以上Ⅰ类知识产权(30分)


B.4项及以上Ⅱ类知识产权(24分)


C.3项Ⅱ类知识产权(18分)


D.2项Ⅱ类知识产权(12分)


E.1项Ⅱ类知识产权(6分)


F.没有知识产权(0分)




(四)指标说明


3.研发费用总额




(6)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研发费用总额的10%。




8.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评价申请企业。




知识产权采用分类评价,其中:发明专利(不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按Ⅱ类评价。




专利的有效性以企业进行评价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




查看通知全文及附件,可点击“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科技部火炬中心”,如显示“将要访问”,请选择“继续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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