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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商号 擅自使用某个体工商户的商号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的进步,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对于个体工商户来说,在经营的过程中经常会因为一些资金周转不灵的情况,造成债务债权的问题,对此就会涉及使用到很多的纠纷。



一、什么是个体工商户?


1、《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2、《民法典》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3、所谓“字号”,就是个体工商户的商号,它是经营者的一个外部标志。在“字号”名义下进行的一切民事行为都擅自是个体工商户的行为。


二个体、个体工商户的债的务应由谁承担?


《民法典》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一)个体工商户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


所谓“个人经营”,也就是公民一人独资经营。独资经营的权利主体是公民全个人。由个人行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只能由个人承担,不能转移给其他人;另一方面,个人也仅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因他人与自己无关的行为而受牵连。因此,作为独资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是以全部个人财产,而不是以全部家庭财产对经营债务承担责任的。


(二)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1、经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工商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


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商号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2、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其收入为夫妻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三)个人经营的工商个体户某个,其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难以区分的,应以家庭财产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如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时,应当保留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生产工具。



三、个体工商户在诉讼中的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


2、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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