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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公告2016年第47号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在企业的实务中,有下列四种情况增值税专用发票无需认证,分别如下:


一、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设备,根据政策可以全额抵减应纳税额,因此也不需要进行认证。


第一、相关的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二、特别提醒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进行认证;


(2)初次购买税控设备取得普通发票,不可以全额抵减增值税!


二、取得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认证,也就是负数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用认证。


其政策依据为分别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红字专用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因此,收到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认证,应直接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三、每年交纳的防伪税控服务费


根据现行相关政策的解读,企业交纳的防伪税控服务费,可全额在当期的增值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所以其无需认证,理解这个内容,需掌握以下要点:


1、在购进时,应将价税合计金额借记管理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在实际有增值税可扣减的月份,按抵减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抵减税额>,是可以分次抵减的。


2、如发票认证并勾选了,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四、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专票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一般纳税人可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在湖北地区2021年仍可开具征收率为1%的专用发票。


2、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不是按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专票上注明的税额进行抵扣的,而是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无需认证可很好地解决发票的抵扣额与实际抵扣额不一致的问题。


五、研究结论


第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便是认证相符也不一定允许抵扣增值税。如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免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等;


第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一定都需要认证;


第三、增值税抵扣不一定非得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的抵扣凭证还包括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取得通行费发票以及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等。


第四、有关一般纳税人购农产品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专票,各地税务机关的处理不尽相同,需结合实际进行处理,分别如下:


1、认证了,可以不勾选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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