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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当前,全国疫情仍在高位运行,防控形势严峻复杂。许多发生输入性局部疫情,防控工作处于最关键、最吃劲的阶段,“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压力增大,因此许多地方发布《关于对提供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线索的人员实施奖励的通告》,对提供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线索的人员实施奖励。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包括公民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等。举报权利是对检举权、控告权的进一步发展,是公民依法向有关专门机关检举揭发违纪、违法或犯罪行为的权利。因此经核查,给予同一线索第一位提供人现金奖励,无疑是一种政府管理措施,是有法律依据的。


但许多地方规定,奖励资金由当地政府责令被举报人支付


这可能值得商榷,尽管政府本意是想以经济手段来作为防控疫情的一种力度,让违反防控的人员经济上受损失,而不是政府买单。


我们知道,这样的举报奖励规定是一种行政允诺。当然,也有理论认为是行政奖励,我先多用用为一下这两者的区别。


行政允诺是指行政主体为履行行政职责,向不特定相对人发出的,承诺在相对人实施某一特定行为后由自己或所属职能部门给予该相对人物质利益或其他利益的单方意思表示。


行政奖励,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通过赋予物质、精神或者其他权益,引导、激励和支持行政相对人实施一定的符合政府意图的非强制性的行政行为。


二者虽然都属于行政机关作出的面向将来的行政行为,都属于授益性行政行为,但其区别依然较明显,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二者的实施条件不同。


行政奖励行为,一般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7条中的举报违法奖励。《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81条对举报违法奖励的进一步规定,并对奖励的范围,奖励的对象,奖励资金的来源等进行了明确,且该奖励不适用于税务人员及财政、审计、检察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行政允诺行为,对于合法性的要求相对宽松一些,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良善行政的要求即可。当然了,这种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肯定要求比民法上的“法无禁止即允许”的要求严格的多。


二是,二者实施的行为目标和意旨不同。


行政奖励的目标和意旨重在激励,特别是对作出重大贡献的人给予奖励。


行政允诺的目标和意旨重在实现行政管理目标,既包含对重大贡献、突出事迹的人的激励,也包括对作出一般性特定行为给予的奖励、肯定和褒奖。


三是,二者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层级不同。


行政奖励目的在于激励先进,故需要对奖励对象、奖励范围、奖励资金来源等作出规定,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层级较高,一般都是法律和行政法规。


行政允诺的目的在于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对于相对人的行为是否具有先进性、是否具有推广性,并非考虑的重点,故而其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层级一般是规章或者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


(观点来源:江必新、梁凤云著《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第三版)》,法律出版社,第373-374页。)


因此,《关于对提供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线索的人员实施奖励的通告》显然属于行政允诺。


行政允诺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的,向行政相对人公开作出的当行政相对人作出一定的行为即给予其利益回报的意思表示行为。行政允诺是行政主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在自身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单方的授益性的行为。行政主体不仅要遵守法定义务,还当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做出了符合行政允诺事项的行为时,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即成立具体的行政允诺法律关系,行政主体还应按照其承诺的内容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


也就是说,既然是政府的单方意思表示,就与被举报人没有关系,奖励资金由当地政府责令被举报人支付,就不合适。


奖励资金由当地政府责令被举报人支付,就是把政府的责任转嫁给他人。诚信原则是行政允诺义务的客观基础,只要有承诺内容的产生,行政主体就要为社会公众因承诺的信任产生责任,并对此承诺负有法定履行义务,否则即构成不作为,一般而言,奖励资金应该来自财政资金,而不是来自于被举报人。


奖励资金由当地政府责令被举报人支付,可能会导致举报人奖金落空,打击举报人积极性。


奖励资金由当地政府责令被举报人支付,势必会导致奖金的获得期限迟延。


奖励资金由当地政府责令被举报人支付,不利于为举报人保密原则,而且容易在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之间产生矛盾,甚至引发命案。


奖励资金由当地政府责令被举报人支付,应当是当地政府向被举报人下达责令支付通知书,责令支付通知书应当写明违法的事实、依据法律法规,从法理上看责令支付通知书的法律依据不足。如果被举报人寻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可能面临着合法性考量。


总之,对提供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线索的人员实施奖励是合适的,但奖金由被举报人支付就不合适


2022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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