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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卡内转账开户还是续存(建设银行的卡大额转账需要开通什么)


最后,拿着这些转账记录,小吴直接找了小周摊牌。小周坦白说他和该名女子于1年多以前便开始不正当交往,期间陆续有发红包,转账等情形,并将该女子的相关情况也告知了小吴,小吴这才得知该女子叫贾某。


离婚后将前夫诉至法院


听小周说完之后,小吴无法忍受婚姻出现这种状况,于是半个月后便和小周协议离婚,小周基于对妻子和儿子的亏欠,同意离婚,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


协议离婚半个月后,小吴以小周和贾某交往过程中的金钱往来是基于夫妻共同财产基础上进行的非法处置为由,将小周和贾某诉至鄞州法院,要求贾某返还小周非法处置的夫妻共同财产。


法庭上,双方就各自的主张提供了证据并展开了法庭辩论。


被告贾某主张小周转账的5200、1314等合计30000余元属于赠与,但均系小额支出,不宜认定为小周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的重要处理决定,不应返还。小吴主张的其他金额则有归还借款、归还其为小周支付的消费款、返还的投资款等多种情况,也无返还必要。


被告小周则称:原告小吴说的都是实情,其给予贾某的钱款应当返还给小吴。


法院判决


鄞州法院经庭审,做出一审判决:小周与贾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贾某应返还小吴40余万元。


一起来看看主要裁判理由:


小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贾某发生大量、频繁的经济往来,且其支付给贾某的款项中有多笔“520”、“1314”、“3344”金额发生,这些金额的特殊含义均为一般公众所明知,而贾某多次接收这些具有特殊含义的款项却并未拒绝,由此可以认定小周和贾某之间的经济往来并非正常的经济往来。


小周的主要收入来源系工资薪金,其在一年多时间里仅仅转账给贾某的款项就多达四十余万元,并不正常。


贾某称除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总计30000余元为赠与外,其余为借款、投资款或小周返还其代为支付的款项,但并无任何证据证明二被告存在借款或投资等经济往来,因此不采纳贾某的抗辩意见,并认定小周给予贾某的款项构成赠与。


小周给予贾某钱款期间,小周与小吴并未离婚,小周处分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且并非正当处分,小吴对此并不知情;小周未经小吴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贾某,严重损害了小吴的合法权益,贾某没有合法依据取得小周赠与的款项,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基于小周愿意将其支付给贾某的全部款项返还给小吴,综上,鄞州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贾某不服向宁波中院提起上诉,宁波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贾某已将钱款返还给了小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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