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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许可类经营项目(一般经营项目是指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8年3月27日发布《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对必须招标的工程做了进一步明确。也就是说,法律规定某些类型的采购项目,凡是达到一定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进行,否则采购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


典型案例


01


山西越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3日在虎峪河南岸河南三巷建设朝南水岸二期鼎盛佳园A2座工程,该工程未进行招投标即开始基础施工,太原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并城乡执罚字(2013)第35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山西越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改正;2、处叁万元罚款。


02


山西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在吕梁市区永宁中路北侧(原汽车站院内)建设宏泰广场项目,开工前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公开招投标擅自确定施工、监理单位、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未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建设宏泰广场项目以及地下室部分未按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吕梁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经调查,于2015年1月14日城管中心与住建局会议议定,对原告作出处以427.9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内容包括:(一)略(二)未公开招投标擅自取得施工、监理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以罚款200.87万元。其中:①施工未招标,处以罚款200.16万元(市场价1574.21元/㎡规划许可总面积141278㎡,处施工合同价22240.12万元9‰的罚款):②监理未招标,处以罚款0.71万元(监理合同价为10元/㎡规划许可总面积141278㎡,处监理总价141.28万元5‰的罚款);(三)略。


合规风险


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


2.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合规细则规范


1.严格审查是否属于强制招标项目,对强制招标项目必须要进行招标。


第一,《招投标法》


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第二条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规定,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规定,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规定,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


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2.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审批、核准后及时通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3.不得利用例外情形弄虚作假,规避招标


招标人为适用例外可以不招标情形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例外可不用招标情形包括: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2)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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