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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咨询公司存在的必要性(股权激励对公司发展的影响)

3月29日,富途企业服务携手远洋资本联合举办的「从初创到上市,股权激励一站式全方位解答与研讨」闭门研讨会在北京成功举行。




此次富途企业服务与远洋资本合作的闭门研讨会,由远洋资本股权投后团队主办,邀请了通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栾建海、富途企业服务执行董事孙啸天、富途资深税务专家的孙婉婧分别分享咨询公司了如何影响帮助企业实现股权激励激励效用最大化、解决企业高效实施股权激励管理、留存核心人才等问题的深刻洞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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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闭门研讨会上,孙啸天提到了三地资本市场股权激励逐渐常态化的现象。根据富途联合韦莱韬悦、脉脉发布的《2021年股权激励研究报告》中显示,三大资本市场股权激励计划普及率持续上升,总体保持平稳,A股上升趋势近三年显著,较十年前翻两番。



其中,由于美股市场目前的股权存在激励制度相对成熟,政策调控更加灵活,所以赴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组合工具与其他工具使用分布相对均衡,涵盖了期权、RSU、PSU等多种工具。当然近几年,港股市场的股权激励实践也逐渐趋于成熟,赴港上市限制性股票及组合工具使用占比显上升趋势。


根据富途企业服务过往的实操经验来看,孙啸天认为股权激励作为一种长效的激励机制贯穿企业的整必要性个生命周期。在企业的不同阶段,股权激励方案所侧重的方面各有不同,通常需要发展匹配公公司司长期发展规划和人力规模规划等因素,动态调整激励计划的设计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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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家中国领先的综合性律师事务影响所,通商律师事务所对解决境外上市企业股权激励的实操问题有相当丰富的经验。此次闭门分享会上,栾建海律师为嘉宾们梳理了境内外股权激励常见的的法律文件以及在股权激励落地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和难点。


事实上,境外上市股权激励的核心法律问题就是37号文登记的问题。但栾建海律师谈到在股权激励实践的过程中,有的公司认为持股低于一定比例的员工(例如1%)不必进行外管37号登记,而是等到上市成功后以后再进行7号文登记,但是该做法从严格意义上讲,可能违反37号文的规定,还是建议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方案进行技术处理,在避免潜在合规性风险的前提下实现更加灵活的股权激励效果。


此外,针对一些股权激励实操过程中的具体场景发展,如员工咨询公司离职后企业股权应当如何处理股权激励等问激励题,栾建海律师也根据不同的情况在的进行细致地拆解,并结合过往的实际案例,给予了相当具体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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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途高级税务专家孙婉婧则从税务的角度出发存在,分享了股权激励税务合规的相关要点,并结合自身过往的经验进行归纳整理,帮助企业和员工避免因税务合规问题而造成激励效果不理想的情况发生。


孙婉婧强调在企公司业制定股权激励计划及授予时对,税务是企业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之一。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员工在“获得股票”(即行权/获得限制性股票)和“出售股票”时,将会发生税务义务,最高税率达45%。因此企业需要提醒员工需要关注以上股权激励纳税的关键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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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孙婉婧也提到各地税务机关对同一法规的看法和要求会存在不同,股权激励规划方法涉及多方,并且合规要求复杂,企业需要和审计师、律师等专业方面共同配合完成。


结语

除了上述内容外,必要性闭门研讨会上三位演讲嘉宾还结合了许多具有参考价值的实际案例进行拆解,让嘉宾对们对股权激励的全流程有了更加直观清晰的认在的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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