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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核定征收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税率)

问:小王等3人是北京的一家商贸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对自然人合伙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请问自然人合伙人核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税所得率是多少?


答:《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京财税〔2020〕2645号)第一条规定,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税所得率按5%标准执行。第二条规定,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0〕18号)第二款中对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的应税所得率同时停止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0〕1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等文件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小王等3人作为北京商贸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自2021年1月1日起应按5%核定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自然人合伙人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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