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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露商标注册第32类(消毒液注册商标属于哪类)

法国知名品牌迪奥的一款香水瓶商标确权官司,打到了最高人民法院。4月26日,最高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以下简称迪奥尔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涉案商标图


最高法院终商标注册审判决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驳回决定有违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原则,一审、二审法院未予32类纠正的作法不当,遂决定撤销原审判决,并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香水瓶商标被指缺乏“显著性”,迪奥不服提再审


涉案申请商标为国际注册第1221382号商标,申请人为迪奥尔公司,指定使用在香水等商品上。


2014年8月8日,迪奥公司为真我香水瓶申请了国际商标注册。经国际注册后,迪奥尔公司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等规定,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向澳大利亚、丹麦、芬兰、英国、中国等提出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以便在这些国家获得商标注册。


“所谓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是为了便于一个国家的企业或个人在其他国家能简便地申请或注册商标。”清华大学副教授崔国斌指出,依据马德里协定,在一个国家提交申请商标权后,可以通过国际局转到不同的国家进入国内法阶段,从而达到程序上的便利。


2015年7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向国际局发出申请商标的驳回通知书,以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全部指定商品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迪奥尔公司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但未获支持,再次被驳回。


为此,迪奥尔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基础有误。”迪奥32类尔公司认为,涉案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并已在中国市场进行了广泛的宣传、使用,其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当获得核准。


澎湃新闻注意到,一审、二审法院均未支持迪奥尔公司的主张。迪奥尔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最高法院裁定提审了本案,并于2018年“世界知识产权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该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陶凯元担任审判长。


申请商标是否“显著性”哪类成争议焦点


法庭上,商标哪类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涉案申请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成为庭审争议焦点。


针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驳回决定,迪奥尔公司认为,商标审核员存在漏审证据、事实认定错误的问题,“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了错误的行政决定”。


根据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三维标志、商标注册图形均可作为商标注册的客体。”迪奥尔公司代理律师李凤仙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将涉案香水瓶的三维立体商标作为普通平面商标进行了审查,存在程序上的错误审查。


对此,商标评审委员会辩称,商标审核工作人员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内部审核系统都会进行清晰标注,也不存在漏审提第交证据的情况”。


“迪奥真我香水瓶是国际申请注册商标,并申请中国领土延伸保护,国际局将申请材料移交中国商标局,其应当在3个月消毒液内向商标局提交补充关于三维视图的材料,由于迪奥未提交补充材料,商标局将申请商标作为普通商标进行审查并无不当。” 商标评审委员会补充说。


值得注意的是,在国际局将申请材料移交中国商标消毒液局后,商标局对于迪奥公司是否需要补交材料并无通知。商评属于委的诉讼代理人表示,不主动发补正通知,是因为存在国际送达的问题,直接向境外当事人送达比较困难。


与此同注册商标时,迪奥尔公司还现场播放了涉案香水的广告,以此证明其外观设计符合商标的“显著性”特征,认为“香水外包装是经量身定制,具有独特性,其要素和组合明显区别于同类商品,应该予以保护”。


“涉案产品是一款大肚、长脖、圆形的普通玻璃容器。商标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认为,商品的立体包装图形天生缺乏显著性,商标识别的主体是消费者,对于消费者来说就是一件玻璃容器,需要辅以文字说明才被认可,无法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认同。”商标评审委员会反驳说,并非所有的设计创意产品都能作为商标注册,“商标是否有显著性还得考虑其获准注册后是否会产生阻碍竞争的后果。”


迪奥尔公司对此看法不认同。“如果一个普通的瓶子设计获得商标的专用权保护,有可能会造成市场上的垄断。但本案的商品有其固有显著性,并不是地露市场上常见的包装物造型,不会对市场成垄断的影响。”李凤仙律师认为,真我香水瓶设计独特,具有很高的美学价值地露,与其他香水产品差别较大,已经为消费者熟知。


李凤仙坦言,目前,社会上出现第了比较严重的傍名牌或山寨产品的商标侵权现象,“如果无法通过外观专利进行商标保护,无疑会提高权利人的维权成本。”


最高法:撤销原审不当判决,责令商标委重新复审


“在商标局针对申请商注册商标标作出的驳回决定依据的事实基础明确有误,且迪奥公司明确将此作为复审理由的情况下,商评委对此未进行审查与置评。”最高法再审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这一作法,有违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原则。


据此,合议庭当庭宣判,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针对属于申请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作出复审决定。


最高法表示,本案通过为国际商标申请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全面保护了境外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对于宣传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成果,努力将中国法院打造成当事人信赖的国际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优选地”,都将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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