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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和平工商注册变更(工商变更注册地址)

一、前言


二、民事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有权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追加当事人应严格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注册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严格限定于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执行法院对此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才可以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在甘肃酒钢集团西部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武威航天万源电机制造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2020)最高法执监302号】中,最高院认为:“《变更、追加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二款规定,……。第十条至二十五条规定了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以及明确规定了各类情形的法定条件。由此可见,追加当事人应严格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严格限定于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注册地,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执行法院对此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才可以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同地址北京万源甘肃分公司恶意串通、逃避债务;北京万源实际控制被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股东无锡电机,无锡电机作为股东抽逃资金,北京万源利用关联关系转移了财产,申请追加北京万源为本案被执行人。对此,嘉峪关中院进行了相应审查,并依据《变更、追加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作出追加裁定。但甘肃高院在复议审查中并未严格按照规定审查北京万源是否具有法定应当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形,而是另行审查北京万源公司对到期债权执行提出异议,认定第三人北京万源不再负有向被执行人支付到期债权的义务,从而作出撤销嘉峪关中院异议裁定的处理结果,显属不当。”


三、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的程序


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变更、追加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工商注册执行天津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应当注意,申请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起申请,而不能在其他程序中申请。如张X成注册地、天津市和平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等行政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2021)最高法执监244号】中,最高院肯定了天津高院的观点:“首先,天津一中院(2020)津01执恢38号执行裁定已经明确了新华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故不需再行追加、变更新华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其次,张X成在复议程序中提出追加天津住建委、天津规自局、和平拆迁公司为第三人的申请,该申请未在天津一中院执行程序中提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的规定,张X成申请追加天津住建委、天津规自局为第三人的请求应当向执行法院即天津一中院提出,由天津一中院进行审查,本次复议程序对该项复议请求不予审查。第三,张X成虽然请求撤销天津一中院(2020)津01执恢38号执行裁定,但在复议审查过程中明确表示认可该裁定书内容,即原被执行人和平拆迁办的权利义务承受人为和平住建委,故本次复议程序对此不再予以审查。”


四、被裁定变更、追加的被申请人的救济程序


如果被裁定变更、追加的被申请人对该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一)申请复议


如果被裁定变更、追加的被申请人对该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变更、追加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在复议期间,执行法院不得对申请人的争议范围内的财产进行处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被裁定变更、追加的被申请人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争议范围内的财产进行处分。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二)提起诉讼


依照《变更、追加规定》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情况一注册共有六种和平。《变更、追加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人为被告。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被申请人为被告。”


可以提起诉讼的情况的这六种情形分别为:


1变更. 对依照《变更、追加地址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做出的裁决不服。


第十四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按变更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对依照《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七条做出的裁决不服。


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工商注册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对依照《变更、追加规定》第十八条做出的裁决不服天津。


第十八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 对依照《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九条做出的裁决不服。


第十九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工商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和平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工商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 对依照《变更、追加规定》第二十条做出的裁决不服。


第二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 对依照《变更、追加规定》第二十一条做出的裁决不服。


人民法院应当在诉讼结束后,才能对被申请人争议范围内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变更、追加规定》第三十三条:“诉讼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被申请人争议范围内的财产进行处分。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五、总结


综上,民事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有权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如果被裁定变更、追加的被申请人对该决定不服,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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