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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代办器械许可证(苏州三类医疗器械许可证代办)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淮税一稽罚告〔2021〕3号


淮安XXX医疗三类器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5月18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代办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苏州罚决定:


1、与芜湖X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业务。(1)你企业已失联走逃。实地检查无你单位实际生产经营地,检查组将税务检查通知书于2019年9月26日予以公告送达。(2)存在资金回流。2017-2018期间芜湖格林康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给你企业合计增值税专用发票235张,金额18849897.97元,税额3153092.03元,价税合计22002990元。资金回流时间集中于201708-201804,资金回流金额6522400.00 元。(3)另已取得芜湖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芜湖格林康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给淮安亿瑞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发票的虚开证明及清单。上述违法事实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鉴于你企业已失联走逃,检查组无法取得财务资料等生产经营资料,无法了解实际生产经营状况。检查组根据资金回流的金额、时间等特征,认定回流资金对应下列69张发票,属于虚开发票。开票方名称:芜湖格林康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票方税号91340207MA2NHGQK7Q,发票代码3400164130,发票号码2443860-2443873、2847477-2847484;发票代码3400173130,发票号码2006765-2006778、2148596-2148605、2366873-2366874、2366884-2366887;发票代码3400174130,号码6506362-6506369、6506372-6506376、6818665-6818668,开票金额合计5617965.83元,税额合计955054.17元,价税合计 6573020.00 元,开票日期201708-201803。


2、与芜湖XXX医药贸易有限公司的业务。(1)你企业已失联走逃。实地检查无你实际生产经营地,检查组将税务检查通知书于2019.9.26予以公告送达。(2)存在资金回流。2017-2018期间芜湖海通鸿泰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给你企业合计专票52张,金额4541014.53元,税额771972.47 元,价税合计5312987元。资金回流时间集中于201703-201707,资金回流金额5009840.00 元。(3)通过天眼查第三方信息系统查询到如下信息:芜湖格林康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九华北路116号1#综合楼二层,芜湖海通鸿泰医药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九华北路116号,二者地址基本一致。上述违法事实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鉴于你企业已失联走逃,检查组无法取得财务资料等生产经营资料,无法了解实际生产经营状况。检查组根据资金回流的金额、时间等特征,认定回流资金对应下列50张发票属于虚开发票。开票方名称芜湖海通鸿泰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开票方税号9134020707393三类9991P,发票代码3400162130,发票号码7790476-7790485、7790486-7790494、9367365-9367368;发票代码3400163130,发票号码1818422-1818427、1918924-1918943;发票代码3400164130,发票号码2256950,开票金额合计 3825657.71 元,税额合计 650361.79 元,价税合计 5091027.0苏州0 元,开票日期201702-201707。


已取得证据:征管资料、税务登记表、申报表、接收发票明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账号、协查函、工商资料、电话记录、清江浦区和平镇水利站出具的说明材料、纳税人及涉嫌人员银行流水、天眼查资料等。


以上违法事实:


1、你单位接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119张(1、开票方名称芜湖格林康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票方税号91340207MA2NHGQK7Q,发票代码3400164130,发票号码2443860-2443873、2847477-2847484;发票代码3400173130,发票号码2006765-2006778、2148596-2148605、2366873-2366874、2366884-2366887;发票代码3400174130,发票号码6506362-6506369、6506372-6506376、6818665-6818668,开票金额合计5617965.83元,税额合计955054.17元,价税合计 6573020.00 元,开票日期201708-201803;2、开票方名称芜湖海通鸿泰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开票方税号91340207073939991P,发票代码3400162130,发票号码7790476-7790485、7790486-7790494、9367365-9367368;发票代码3400163130,发票号码1818422-1818427、1918924-1918943;发票代码3400164130,发票号码2256950,开票金额合计 3825657.71 元,税额合计 650361.79 元,价税合计 5091027.00 元,开票日期201702-201707),金额合许可证计9443623.54元,税额1605415.96元,价税合计11664047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2、你单位接受的芜湖格林康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235张发票(发票代码3400162130,发票号码08088938-08088960,合计23张;发票代码3400164130,发票号码02443860-02443881、02847466-02847490,合计47张;发票代码3400173130,发票号码01776803-01776818、01845515-01845520,01845535-01845539,02006761-02006778,02148596-02148605,02366873-02366887,合计64张;发票代码3400174130,06506362-06506376,06818662-06818673,合计27张,发票代码3400181130,发票06501861-06501873,06501883-06501887,合计18张;发票代码3400182130,发票号码1148969、01代办148989-01149004,04807168-048淮安07180,05998174-05998186,05998197-05998199,11865128-11865141,合计56张,总计235张,金额合计18849897.97元,税额合计3153092.03元)已由芜湖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确认虚开,你单位接受的芜湖海通鸿泰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50张发票(发票代码3400162130,发票号码77904淮安76-7790485、7790486-7790494、9367365-9367368;发票代码3400163130,发票号码1818422-1818427、1918924-1918943;发票代码3400164130,发票号码2256950,开票金额合计 3825657.71 元,税额合计 650361.79 元,价税合计 5091027.00 元)认定为虚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医疗器械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器械补交增值税所属期2017年2月298095.72元,所属期2017年3月54400元,所属期2017年4月元,所属期2017年5月医疗器械379943.75元,所属期2017年6月5476.3元,所属期2017年7月226870.15元,所属期2017年8月148191元,所属期2017年9月660346.49元,所属期2017年10月472925.48元,所属期2017年11月145793.15元,所属期2017年12月7857.01元,所属期2018年1月325874.76元,所属期2018年3月153401.32元,所属期2018年4月191387.75元,所属期2018年5月76382.54元,所属期2018年6月114133.36元,所属期2018年7月235678.58元,所属期2018年8月205951.43元,所属期2018年9月190105.1元,总计3892813.89元。


3、上述违法事实根据《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定性偷税,拟处以1倍罚款共计3892813.89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021年5器械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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