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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工商局企业信息查询(浙江省嘉兴市工商局电话号码是多少)

当事人:杭州安信保嘉兴市险公估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丽水路276号1001室


负责人:陈旭光


当事人:陈旭光


身份证号:330工商局10219630225X是XXX


职务:杭州安信保多少险公估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杭州安信保险公估有限是公司及陈旭光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工商局依法享有的权利。嘉兴市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杭州安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及陈旭光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未按规定报告分支机构撤销事项


嘉兴市工商局南湖分局2013年7月15日出具的《企业(机构核准注销多少登记浙江省通知书)》显示:2013年7月10日,核准杭州安信企业信息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嘉企业信息兴分公司的注销登记。截至检查开始日,杭州安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未向浙江保监局报告嘉兴分公司撤销事项。


二、未按规定为公估从业人员办理执业登记


吴某侃(身份证号3301电话号码0219881014XXXX)、陈某南(身份证号33010519870808XXXX),均系与杭州安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公估从业人员,并实际开展公估业务。截至检查开始日,杭州安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未在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为吴某侃、陈某南办查询理公估执业登记。


陈旭光,时任杭州安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为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企业(机构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陈旭光、吴某侃、陈某南等有关人员调查笔录、劳动合同,陈旭光的任职资格核准文件,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查询信息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未按规定报告分支机构撤销事项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电话号码令〔2009〕7号,2015年修订,下同)第十六条第九项,根据《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六查询十九条第九项,我局决定对杭州安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警告,并罚款人民币6000元;根据《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条,我局决定对陈旭光警告,并罚款人民币6000元。


上述未按规定为公估从业人员办理执业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3号,下同)第十条、第十三条,根据《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浙江省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条,我局决定对杭州安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警告,并罚款人民币6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浙江保监局


2018年2月1日


本文源自保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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