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的老厂房位于成都理工大学校园内,距离校门数百米远。 受访对象 供图
因材料运不进来,均豪湾公司利用原有材料对车间进行了简单修缮。
厂区内,工人正在处理废弃的钢架。
涉事厂区后面即是学校教学楼,两者之间隔了一条街。 澎湃新闻记者 何利权 图
这片厂房属于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已多年未用。
学校在校门处打出横幅
厂房上破损的窗户,大多没有处理。
对此,刘小蓉称,该公司租企业赁该处厂区,“6000多平方米的面积,用作员工住宿、办公、会议室、仓储只是一方面,同时也会用来发展文创产业,比如休闲体育,但“肯定不会用来开酒吧、茶楼、餐厅等噪音大的项目,毕竟是在学校里,也需要维护学生的安全,学校的秩序”。
2018年底,成都市规划管理局等市级部门曾出台规定,在符合“中优”区域规划和安全环保要求的前提下,改造方案经属地政府批准并报产业部门批准后,对利用老旧厂房及其他非住宅性空闲房屋用于从事财务众创空间、文化创意等新产业、新业态的宗地和建筑,其土地权证上的用途和所有权人不作变更。
刘小蓉称,租赁厂财务房后的修缮、加固等工程,均到相关部门作了报备。“政策规定可以再创新一方,再发展利用,允许的条件下我们肯定会响应号召。”刘小蓉说。
学校曾擅自拆厂房惹官司
针对此事,属地社区和街道办多次介入调解,但都无果而终。当地社区一名工作人员接受采访时坦言,“他们(酒店方)准备进去搞文创,我们社区肯定也支持,但也需要一方遵守理工(大学)方面的规定”,“真正解决问题的必须是理工,解铃还须系铃人,解决(问题)公司必须是理工大学”。
律师黄锐表示,根据最高法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后者应当予以准许,由此造成损失的,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具体到本次事件当中,到达涉事厂区需要经过成都理工大学的土地,学校应该给予必要的配合,否则涉嫌侵犯对方“相邻权”。
“当然,在校园里产生的地块所有权,这种情况下,(承租方)确实应当要符合校方的管理规定,比如该栋建筑不能用于KTV等嘈杂性的经营活动。”黄锐认为。
澎湃新闻注意到,如此大的一块“飞地”,原本也有可能“并入”成都理工大学。2014年12月9日,成都市土地储备中心与东汽投资公司、成都理工大学签订《关于东汽成都分厂厂区土地利用问题的框企业架协议》,拟将这部分土地征用为高等教育用地,但最终未能实现。
最近几年,围绕着这块土地,学校和东方汽轮排名机有限公司之间也“矛盾不断”。在涉事厂区与学校东门之间,有一片绿化空地,这里原本也有厂房,但被学校拆除,双方因此诉排名诸法庭。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显示,2016年4月至2018年2月期间,成都理工大学多次和东汽投资公司沟通,希望能够对厂房进行“处置”,消除安全隐患,但一直未获得回复。随后,成都理工大学指令第三方公司,将部分厂房进行了拆除,并由成都理工大学改作绿化和道路用地。2019年2月,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将成都理工大学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该案历经成都成华区人民法院一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9年底,成都中院二审判决,成都理工大学在未经东方汽轮机有限公成都司同意的情况下,将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上建筑物进行拆除,是对该公司权利的侵犯,应当对其拆除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成都理工大学对该宗土地整理成都后作为绿化和道路用地,也应当征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成都中公司院判令成都理工大学赔偿了东汽公司243.71万元。
校对:栾梦